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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被很多国家的宪法所肯定,纳税人的退税权也以不同的称谓在不同国家被以宪法的形式肯定下来。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就为其成员国制定了《纳税人权利宣言》范本,其中就包括了“只缴纳合理税金的权利”。美国于1996年6月30日通过的新的《纳税人权利法案》中,将“只缴纳应纳税款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下来。我国学者岳树民、张松在其著作《纳税人权利与义务》中指出:“纳税人有权考虑个人的具体情况和收入多少并按税法规定只缴纳应纳金,拒缴额外税金。”可见,纳税人的退税权作为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十分有必要得到足够重视,将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就针对纳税人退税权这一经常被忽视的重要权利进行阐述。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确定纳税人退税权之必要性进行剖析,这是本文研究的切入点。正因为保护纳税人退税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不能忽视对纳税人退税权的保护,所以确定纳税人退税权是十分必要的。首先,纳税人退税权是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进一步说,它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权利。现如今,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不完善,急待加强保护力度。纳税人退税权作为纳税人众多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部分,是纳税人的享有平等对待权、经济救济权的重要体现,是矫正税务稽查程序的重要于段,也是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其次,纳税人退税权扮演着矫正征税机关不当税收征管行为的重要角色。征税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享有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这两项权力能否正当行使是决定征税机关税收征管行为是否正当的主要因素。纳税人退税权对征税机关的税收执法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进行着监督和制约,也就是矫正了征税机关的不当税收征管行为。再次,纳税人退税权对国家的税权进行制约。权利制约权力是权力制约的一种重要模式,纳税人退税权就是制约国家税权的权利制约手段。退税权被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规定下来,是其作为制约国家税权的有力保障,此外,国家税权的正当行使需要纳税人退税权对其进行有效地监督和制约。最后,确定纳税人退税权会增强纳税人对政府的信赖。政府需要得到纳税人的信赖,因为纳税人对政府的信赖,是国家得以发展的基本条件,是政府能否实现自我价值的衡量标准,是公民能否积极地依法纳税的内在动力。第二部分,对纳税人退税权进行界定。简单来说,纳税人退税权是纳税人享有向征税机关要求返还其多缴、误缴部分税款的权利。纳税人退税权作为一项公法性质的请求权,具有显著特征,纳税人退税权是一种经济法权利,也是一种税收债权。纳税人的征纳同意权和纳税人的要求程序主持者中立权与纳税人退税权分别在税务征收的不同阶段保护着纳税人的权利,具有一定的联系性,但纳税人退税权与纳税人的征纳同意权和纳税人的要求程序主持者保持中立权也存在一定区别。纳税人退税权在征税前对纳税人权利进行保障,而且并非所有的纳税人都能切实地享受到退税权所带来的效果,此外,纳税人退税权从微观方面保障着纳税人权利。纳税人的征纳同意权在征税行为前对纳税人权利进行保障,所有纳税人一定会享受征纳同意权所产生影响,此外,征纳同意权从整体上保障着纳税人权益的。纳税人退税权为税收实体权,作用在税收行为之后,并且在微观上保护着纳税人利益。要求程序主持者保持中立权为税收程序性权利,发生作用于征纳税款以及稽查过程中,并且在微观和宏观上共同保护着纳税人的权益。第三部分,对纳税人退税权的基本权能进行分析。纳税人退税权的基本权能包括四项:第一个是纳税人给付请求权,给付请求权作为一项纳税人要求国家退还税款的资格,是实体法性质的权利,是权能性请求权。纳税人享有给付请求权,须有国家无权占有纳税人所有财务的事实,主体为失去所纳税款所有权的纳税人,相对人为特定的无权占有人——国家。第二个是纳税人收益权,指纳税人收取由多缴、误缴税款所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它是约定权利,具有财产属性和相对独立性,依附于所退税款。国家经过准确地行政核定,按照公平、效率原则退还公民多缴、误缴税款,纳税人按照其自身意志,自由占有、支配、使用被返还的税款,纳税人可以选择获得收益与不获得收益,也可以选择如何获得收益。第三个是纳税人利息补偿权,它以纳税人的税款遭受损害为前提,是只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的权能,而且,并非所有的退税款都能得到利息补偿。退税权作为利息补偿权的基础性权利,需已经过行政核定,并且多缴、误缴税款由国家占有一定的期限,如果国家占有时间较短,则不可能计算出利息。第四个是纳税人保护请求权,保护请求权是一项起到警戒和威慑作用的权利,它是一项救济性请求权,是为救济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它是一项程序性权利,纳税人可以在程序上寻求救济,但是实体上则不一定可以得到保护。存在纳税人财产权受到侵害的事实,且征税机关拒不履行退税义务,是保护请求权成立的基础。保护请求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如法院等。第四部分,分析纳税人退税权实现的基本理论。税法三大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共同作为退税权实现的法理基础。纳税人退税权的实现还需要程序的正当性,实现程序的正当性需要建制回避制度和禁止片面接触制度以便征税机关维护程序的正当性,此外,征税机关履行告知义务、说明义务、听证义务都有利于实现程序的正当性。最后,从纳税人退税权实现的主体、范围和消灭的途径来论述纳税人退税权实现的现实基础。纳税人退税权实现的权利主体,分不同情况由纳税人、债权债务概况承受人和实际履行偿还税收债务人享有,义务主体为实际履行征收税款的机关。退税权实现的范围主要包括多缴、误缴部分税款、利息、滞退金和返还滞纳金。纳税人退税权实现的手段主要包括清偿、免除、抵消、混同、时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