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贪污犯罪作为一种腐败犯罪,是刑法惩治的重点,在当前反腐倡廉的社会背景下对之打击力度逐步加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贪污罪又表现出多种新形式,给当前司法实践带来许多新的难题。虽然我国有关贪污罪研究成果颇丰,但仍存在着许多学术纷争,很多方面尚无定论,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在现实层面上,当前反腐败形势严峻,需要对贪污犯罪的构成进行精确把握并据此打击犯罪。对实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准确定位,需要真正切合司法实践的研究,并加以严密的刑法理论支撑。特别是在贪污罪的客观方面,理论和实践中均有有许多具体问题存在很大争议,本文拟对贪污罪的客观方面的疑难问题逐一进行探讨。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方式是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二者既相互联系,又有各自的含义。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贪污罪的前提条件,利用侵吞等手段是贪污罪的方式要件。行为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共财物,也包括特定情境下的非公有性质的财物。本文运用科学分析的研究方法,对以上方面的出现的争议和疑难问题进行理性的探讨和分析,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贪污罪犯罪对象的认定。首先通过对现行刑法法条的分析得出刑法视野下的犯罪对象具体包括的内容,突破了传统认为的公共财物的范畴,在特殊情境下,犯罪对象还包括非公共性质的其他财物。其次,重点分析了特殊形式的贪污罪的犯罪对象的认定,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财产、虚拟财产、不动产是否作为犯罪对象进行了探讨。第二部分是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深入解析。首先对学者争议性的观点进行列举评析,其次,重点分析了职务的属性,对职务的稳定性问题,直接性问题,合法性问题结合案例进行了探析,最后得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职务上的便利包括直接利用自己的便利和利用职位形成的方便条件,并且职务具有稳定性和形式上的合法性。第三部分是对行为手段的研究,通过对诸家学者理论观点的总结评析,重点探讨了侵吞、窃取、骗取以及其他手段的内涵,并对实践中出现的新型手段的认定结合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类似罪名的比较,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