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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施行对我国建设民主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但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又不得不将相关特定信息确定为国家秘密,限制其公开。故各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法中将国家秘密列为限制公开的事由之一。为此,本文以基本权利即知情权为理论基石,以公开与保密的对立统一关系为线索,探讨与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与国家秘密相关的重要理论和制度问题。在开篇引言部分,本文阐明了研究政府信息公开中国家秘密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现状和趋势、范围和方法。在理论基础部分,本文以我国国家秘密的规范梳理、信息公开中我国国家秘密的理论沥清进行论述。本文进一步推出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之一即信息公开中的国家秘密的实质上就是限制对知情权这一基本人权。本文分为引言、主体和结语三个部分。文章的主体部分共分为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论述了我国国家秘密的规范梳理。首先,阐述了国家秘密的概念,从宪法、保密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了国家秘密的规范的梳理。其次,论述了国家秘密的特征,具体分析了国家秘密的界定范围即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第二章主要依据近几年以上海为主的华东地区的有关国家秘密的一些案例分析了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国家秘密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国家秘密范围界定的模糊性。第三章主要论述了我国国家秘密实证与理论的相互反观,提出了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的相关规定的不合理性。第四章主要是本文对策建议的部分,本章从理论和制度层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制度——国家秘密的一些建议。在理论层面,本文则认为应当重构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制度层面,本文认为应当建立“公开”与“例外”相配套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在最后结语部分,本文进一步总结归纳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国家秘密制度完善的见解就是保密制度与信息公开的平衡发展。保密制度的设立不能单纯考虑国家安全和利益而忽视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在强调保密权的重要性的同时也要注重对知情权的保护。这是一个民主国家的成熟表现,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