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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丰田召回事件”又一次使缺陷产品召回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面对相同的缺陷汽车产品,丰田公司对美国消费者提供上门维修、补偿交通费、误工费等措施,并对美国政府开出的巨额罚单默然接受;而面对中国消费者却持强硬态度,使中国消费者遭遇不公正待遇,究其根源在于我国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法律不完备。目前我国学界对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属性归属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力求对其进行清晰准确的定位,以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缺陷产品召回与经济法理念和制度的内在契合性,并对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立法构想。全文由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对缺陷产品召回的解读。本部分通过缺陷产品召回的界定、缺陷产品召回的范畴定位、缺陷产品召回的理论基础,在对缺陷产品召回科学定义的基础上明确它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第二部分为缺陷产品召回的国外实践及启示。本部分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实践的介绍,总结了国外实践对我国建立和完善该制度的启示,为最后部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构建提供借鉴。第三部分乃缺陷产品召回归于传统私法责任和公法责任的困难。本部分阐述了缺陷产品召回定位为民事法律责任的困境和归属于行政法律责任的障碍,为后文其作为经济法责任奠定基础。第四部分分析缺陷产品召回与经济法理念和制度的契合。本部分是论文的核心,从经济法理念和制度两方面论述缺陷产品召回作为经济法责任的合理性,指出缺陷产品召回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规制和调节,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平理念,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市场规制法的本质。第五部分旨在表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构想。缺陷产品召回作为经济法责任,应该规定在经济法律规范中,通过对其立法现状的分析,提出应该修改和完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制定《缺陷产品召回法》,对缺陷产品召回提供系统完整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