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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及个人计算机在我国的普及,越来越多未经过专业培训,也不将创作作为生存方式的业余作者开始通过互联网平台创作并传播自己的作品。但由于缺乏专业能力,不少业余作者在创作中会使用他人的在先作品。根据著作权法侵权判定的“接触+实质相似”原则,此类使用了他人享有在先著作权作品的创作成果即使具有独创性,也构成侵权作品。由于在网络上传播作品的行为落入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范围,此种创作和传播行为大多数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应当属于现行法律体系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使用他人在先作品进行创作增加了作品的创作形式,促进了文化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普通公众利用业余作者身份进行自由表达。但业余作者在版权产业中的边缘地位及业余作品可能的批评性质都导致从原作著作权人处获得授权的成本极高,乃至遭受拒绝;同时,业余作者的创作受关注度及独立表达的限制,多数传播范围不大,且本身非营利的出发点对原作的市场替代性也较小;在网络环境中,作品的技术措施及著作权方设定的网络协议减少了哪怕通过合理使用接触作品的可能性,进一步限制了作品的利用,这些都导致了在网络环境下,业余创作者与原作著作权人的利益失去了平衡。笔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可以针对业余作者在合法获取原作的前提下,以非营利目的创作的与原作具有转换性,且不对原作产生市场替代的作品设定特殊的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对目前著作权人和公众权益失衡的调整。本文对二次创作作品的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概念入手,对二次创作作品进行介绍。该部分先从美国研究较多的用户创作内容的介绍开始,对用户创作内容的概念和定义进行了厘清;继而提出立足于技术中立原则的二次创作作品的概念,并对该概念在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下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探讨。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二次创作作品的在文化传播和个人意见表达中的价值,并指出了在网络时代下,业余作者在创作二次创作作品时可能的诸多阻碍。从而表现了在二次创作作品领域,原作著作权人与二次创作作品的业余作者的利益出现了失衡。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外对二次创作作品问题处理的立法与实践经验,通过网络自治经验和立法经验两个层面分析了多国的做法,试图从其中找出可以适用于中国的制度设计方案。第四部分结合前文的分析,探讨并总结我国二次创作作品的立法方向,参考利益平衡的设置,探索符合著作权法框架下著作权人与普通公众的利益分配方式,提出我国针对符合条件的二次创作作品设定合理使用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