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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在当代西方哲学界负有盛名的美国伦理学家托马斯·斯坎伦(Thomas Scanlon)的道德契约主义的一个比较系统的研究。斯坎伦是罗尔斯之后非自利道德契约论的当代继承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社会契约论传统看成是道德哲学的一部分,没有在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之间作出区分。他后期关注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如何长治久安的问题,从而走向纯粹政治层面;斯坎伦则关注正义社会、正义制度的伦理基础,从而走向纯粹伦理层面。在斯坎伦看来,从伦理层面,应该关注的是“我们彼此之间负有什么义务”,也称为“道德正确和道德错误”,这是道德的核心部分。因为,如果我们承认社会公共生活不可避免,则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是必然。应该如何与他人交往呢?我们应该正确地行动避免错误地行动。我们的行动需要受到原则规范的约束和指导,它们是自由、平等、理性的个体在知情的、不被强迫的条件下达成的一致协议;只要我们都意识到道德的重要性和优先性,把“向他人证明我们行为的正当性”当成道德的动机,那些原则就不可能被合理地拒绝。
在本文中,主要关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为了建构一个对现实的道德生活更有说服力和影响力的道德理论,斯坎伦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康德、哈贝马斯和罗尔斯从形式实践合理性推导道德原则的传统,转而求助于实质性的理由。以实质性的理由为基础存在两个困难:一是需要反驳休谟论者把欲望作为行动起点的观点,说明理性何以能够激发一个行动;一个是理由并不具备理性的那种普遍性,反而是琐碎杂多的,如何能够据此形成一个具有普遍有效性的道德原则,从而为我们的行动辩护?笔者认为,斯坎伦立足于实践推理的程序实在论,能够解决理由的辩护力和动机力问题,给他的道德契约主义提供了一个坚实的理性基础。并且,通过理由,他能够把道德与价值两个领域有机地统一起来。
要关注的第二个问题是,斯坎伦自称其理论是契约论的。因为他认为我们的道德原则是人们一致协议的结果。但同时,他又认为,原则的合理性是人们各自理由相互竞争的结果。那么,他的理论究竟是建构主义的还是契约论的?或者契约主义只是一个备用工具。进而,斯坎伦是要建构道德原则,在没有契约之前道德应该是不存在的,但他的缔约方还具有一些基本的道德因素,这有循环论证的嫌疑。为斯坎伦的观点进行了辩护,提出协议是道德原则建构的第一个阶段,而合理拒绝是第二阶段;只有经过了检验的原则才能够成为指导、规范我们行动的原则。在规范伦理学的意义上,在道德证明的前提上预设某些基本道德要素,那些预设是被正常的理性人普遍承认的,这完全是可允许的。
要关注的第三个问题是:有批评者认为,任何契约论的推理模式都预设了基于能力的精英性行动主体。低于这个能力层次的个体或者群体不可能享受到道德的关怀。然而,人类中的“能力不足者”显然应该享有道德关怀。因此,契约主义的道德范围观点必定是反事实的。在这部分澄清了“道德范围”概念,认为斯坎伦的契约主义通过委托概念能够有效地把“能力不足者”纳入其范围。通过委托概念,甚至有望把道德范围进一步加以扩展,从而打通广义道德与狭义道德之间的区分。
相信,这三个问题是斯坎伦的道德契约主义的关键性问题。能否回答这三个相互联系的问题决定了斯坎伦道德契约主义的成败。总体而言,斯坎伦给出了尚算合理的回应。结论是,斯坎伦用契约主义建构道德是可能的。但由于他坚持一种纯粹理性主义的立场,削弱了道德理由的实践意义;由于他坚持伦理的社会视角,导致了其结论只能限于一些底线性的道德原则。这些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在本文中,主要关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为了建构一个对现实的道德生活更有说服力和影响力的道德理论,斯坎伦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康德、哈贝马斯和罗尔斯从形式实践合理性推导道德原则的传统,转而求助于实质性的理由。以实质性的理由为基础存在两个困难:一是需要反驳休谟论者把欲望作为行动起点的观点,说明理性何以能够激发一个行动;一个是理由并不具备理性的那种普遍性,反而是琐碎杂多的,如何能够据此形成一个具有普遍有效性的道德原则,从而为我们的行动辩护?笔者认为,斯坎伦立足于实践推理的程序实在论,能够解决理由的辩护力和动机力问题,给他的道德契约主义提供了一个坚实的理性基础。并且,通过理由,他能够把道德与价值两个领域有机地统一起来。
要关注的第二个问题是,斯坎伦自称其理论是契约论的。因为他认为我们的道德原则是人们一致协议的结果。但同时,他又认为,原则的合理性是人们各自理由相互竞争的结果。那么,他的理论究竟是建构主义的还是契约论的?或者契约主义只是一个备用工具。进而,斯坎伦是要建构道德原则,在没有契约之前道德应该是不存在的,但他的缔约方还具有一些基本的道德因素,这有循环论证的嫌疑。为斯坎伦的观点进行了辩护,提出协议是道德原则建构的第一个阶段,而合理拒绝是第二阶段;只有经过了检验的原则才能够成为指导、规范我们行动的原则。在规范伦理学的意义上,在道德证明的前提上预设某些基本道德要素,那些预设是被正常的理性人普遍承认的,这完全是可允许的。
要关注的第三个问题是:有批评者认为,任何契约论的推理模式都预设了基于能力的精英性行动主体。低于这个能力层次的个体或者群体不可能享受到道德的关怀。然而,人类中的“能力不足者”显然应该享有道德关怀。因此,契约主义的道德范围观点必定是反事实的。在这部分澄清了“道德范围”概念,认为斯坎伦的契约主义通过委托概念能够有效地把“能力不足者”纳入其范围。通过委托概念,甚至有望把道德范围进一步加以扩展,从而打通广义道德与狭义道德之间的区分。
相信,这三个问题是斯坎伦的道德契约主义的关键性问题。能否回答这三个相互联系的问题决定了斯坎伦道德契约主义的成败。总体而言,斯坎伦给出了尚算合理的回应。结论是,斯坎伦用契约主义建构道德是可能的。但由于他坚持一种纯粹理性主义的立场,削弱了道德理由的实践意义;由于他坚持伦理的社会视角,导致了其结论只能限于一些底线性的道德原则。这些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