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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是现今各国普遍设立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其立法原意为保护弱势群体,体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关系稳定,核心价值为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立法意图。我国虽然确立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但寥寥无几的条文设计对优先购买权的定位、行使要件、行使效力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学界对该制度的性质、效果存在众多分歧的认识,同时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判断标准不一,争议极大。鉴于此种情况,本文分为三部分来重新梳理我国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第一章是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形成与定位。第一节在对优先购买权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后得出优先购买权诞生的关键原因就是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立法意图,在肯定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价值,即体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及提高交易效率的基础之上提出优先购买权制度在今天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第二节则通过对现有学说的评析和反思,得出优先购买权的本质属性是附条件的形成权。第二章是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的理论问题。第一节提出优先购买权的成立时间应当是在合法的租赁关系生效之时,而合法的租赁关系应当建立在房屋已经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的基础上。第二节旨在探讨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即对“出租人出卖租赁物”、“同等条件”和“期限条件”的理解。其中,“出卖”应当是指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成立,“同等条件”在法律没有特别限制及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就是指“同等价格”,“期限条件”是指十五日的除斥期间。第三节论述优先购买权是否具有对抗效力和救济效力,从立法原意和现有法律制度来看,优先购买权并不具有对抗效力,即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不能对抗第三人;而救济效力主要涉及优先购买权受侵害的方式和救济的途径,优先购买权受侵害的主要方式是出租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承租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这种情况属于违约行为,承租人可对出租人提起违约之诉。第三章是本文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第一节主要探讨转租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明确权利行使的主体为次承租人,而非承租人。第二节主要论述部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明确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对房屋整体的优先购买权需要考量房屋面积、使用功能、整体性和经济效益等多方面的因素。第三节提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并不存在竞合,因为两项权利的权利客体、权利属性、立法目的、法律效果均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