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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程中,大量存在的行政裁量行为日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在不断寻找规制行政裁量的方式和策略。由于裁量基准在控制行政裁量活动中的规则性优势,在我国行政法实践中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形势如火如荼,形成了极具中国特色的裁量基准制定“运动化”景观。考察我国的行政法治实践,不难发现,制定裁量基准的活动也演变成了政府改变形象的关键手段。在行政裁量基准这种“遍地开花”的情势下,一方面,应当为各地行政机关法治意识的提高感到欣喜,另一方面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在行政裁量基准的理论脉络尚未研判清晰的前提下,各地纷纷制定自己本地的裁量基准,或者本行业的裁量基准,也往往容易导致裁量基准制定上的混乱。 本文首先从行政裁量与行政裁量基准的关系入手,着重分析了对行政裁量进行统制的背景下,传统方式存在各种问题。例如,从立法层面来看,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往往规定过于粗疏,导致行政机关的裁量幅度过大。同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中,往往存在对于行政机关的不当授权。加之立法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导致行政机关在有些领域中的行政活动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就导致了行政裁量的立法统制并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行政裁量的司法统制、行政统制中。 通过上述论证,本文从行政裁量基准与行政裁量的关系出发,分别论述了行政裁量基准对于行政裁量的支持和统制的关系。进而从行政裁量基准的性质出发,提出行政裁量基准从形式上看无疑属于行政规则,不具有外部法律效力。但行政裁量基准的这种内部性也并非等同于行政裁量基准的事实拘束力,因为行政裁量基准的适用性的产生具有法律依据。根据宪法以及组织法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于下级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内部都依据严格的行政层级来组织,因而下级机关对于上级机关具有无可辩驳的服从性(当然,公务员法中存在着特殊的例外规定)。所以,上级机关以通知、意见、纪要形式发布的行政裁量基准也毫无疑问地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机关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构成命令的违反,将产生行政组织法上的责任。 本文接下来着重对行政裁量基准的外部化及其条件、范围等进行了论述。首先,必须承认行政裁量基准作为一种行政规则,具有天然的内部性。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的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或者更具体地说,属于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其他规范性文件要在行政管理中世纪发生效力,应该符合行政立法的所有要件。行政裁量基准往往是以行政规则的形式出现的,这样既能够保证行政裁量基准的灵活性,随着执法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也能够解决行政裁量基准在制定权限上的争端。其次,根据行政裁量基准在立法和实践中的表现可知,行政裁量基准在产生以后,往往被赋予了很大的期望,并且实践中也出现了突破其固有内部性的因素,所以研究行政裁量基准外部化的条件等势在必行。最后,行政裁量基准外部化不但是实践中的强烈呼唤,同时在理论上也具有证成其合理性的理由。经过对行政主体克以义务、立法程序规制等来确定行政裁量基准外部化的条件;通过对于行政裁量基准立法权限的讨论,确定行政裁量基准的范围。 在论述了行政裁量基准的外部化现象和内中缘由之后,本文着重对于行政裁量基准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论述。行政裁量基准作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自行制定的规则,对于规范和约束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具有重要作用。无论是内部性的行政裁量基准,还是外部化的行政裁量基准,对于行政机关都具有不言自明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对行政相对人而言,其重要意义则体现在行政救济领域。在行政复议以及行政申诉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可以以行政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而不论其是否具有外部法律效力,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诉受理机关提起申请,受理机关则可以根据行政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较于法院而言,在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中,行政裁量基准的规则优势就完全得到显露。而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则对内部性行政裁量基准与外部化的行政裁量基准采取完全不同的态度。对于内部行政裁量基准,由于其涉及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故而法院只能借助裁量权收缩理论以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则来进行裁判;而对于外部化的行政裁量基准,法院则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直接处理。 本文进而论述了法院对于逸出行为的处理。在内部性行政裁量基准案件中,由于其规范性质上的内部性,如果行政机关不主动说明其行政行为的依据或者即便进行了说明,由于其不具有外部法律效力,也会导致法院对于该行为的无能为力,但也不能因为法院的无所作为就断然否认内部性行政裁量基准的功能。内部性行政裁量基准在行政复议中仍然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同时法院就可以撇开行政裁量基准的限制,迳行援引较高位阶的行政法规或者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对案件做出裁判。对于逃逸外部性行政裁量基准做出的行政裁量行为,毫无疑问将构成违法行政行为。法院能够根据该行政裁量基准的规定,对有关的行政裁量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从而做出裁判。 本文最后利用上文论述的理论对于文中涉及到的案例进行了评析,并得出了完善行政裁量统制制度的有关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