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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一系列监管政策,对上市公司提出了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要求,说明上市公司已进入强制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状态。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是否会给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带来好的经济结果?本文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视角,采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此进行了研究。本文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作用和盈余管理活动发生原因的共同经济学解释出发,以委托代理、不完全契约、信息不对称三大理论为基础构建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盈余管理相关关系理论分析框架。依据我国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状态,本文分为自愿性披露和强制性披露两个阶段对盈余管理的影响进行了分析。首先,将2008年~2010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公司,利用其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研究了上市公司在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监管状态下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其次,运用描述性统计方法对两种不同内控信息披露监管状态下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进行了对比分析。最后,以2008年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操控性应计利润绝对值衡量在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监管状态下的盈余管理程度,以2012年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操控性应计利润绝对值衡量在强制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监管状态下的盈余管理程度,运用两配对样本Wilcoxon符号秩对两者总体差异进行了显著性分析。依据本文实证结果,研究结论有:第一,在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监管状态下的研究表明,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质量,整体来说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披露的内控信息并不规范和完善,披露的主动性也不强;披露了高质量内部控制信息报告的上市公司比其他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更低。第二,在强制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监管状态下的研究表明,财政部等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强制性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相关报告的政策是有效的;与自愿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比较,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在强制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态下更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