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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参与权已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指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主形式,公众参与是对现代代议制民主制度的补充和完善,而不是也不可能是一种替代。它于行政法上的特殊意义在于,通过公众富于意义的参与充足政府执政和公共决策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新近公共治理理论更为公众参与的制度建设和实践铺开提供了知识支撑和理论依托。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尤其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急遽推进,现代城市与公众经济利益、生存质量和生活品质之攸关前所未有。公众实为城市的真正主人。同时,由于现代城市规划和发展中公众参与的缺失而导致的矛盾丛生,甚至冲突不断,反证着将公众参与程序引入城市规划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为此,回溯和评价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规范体系,考察和总结富于意义的地方性探索,从而适时适当地实现其宝贵经验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检视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富于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从而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并为公共决策的其他领域提供借鉴实属必要。基于此,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相关论述:第一部分为前提问题澄清,主要论述公共治理背景下的公众参与。该部分首先对公众参与概念在比较鉴别的基础上进行了界定,并对公众参与的价值谱系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探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介绍了作为公众参与当下理论背景和实践依托的公共治理理论,并结合我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的历史实际从历史纵深处寻求公众参与的历史合理性。最后论述了将公众参与引入城市规划领域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第二部分从规范体系和实践现状两个方面对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进行了探讨。就规范体系而言,主要从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对其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梳理、总结和评价。就实践现状而言,主要从外力推动和政府自觉的角度对其现状和特殊性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以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全过程公众参与实践为蓝本,通过介绍该实践活动的主要内容,总结和提炼其有益探索和实践经验,以资借鉴。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制度建设和实践推进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有益的对策性建议,诸如分别从官民角度对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辨正,还有加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的有益探索、增强公众参与的组织化并不断探求丰富其得以实现的科学合理途径、不断推进实现全过程公众参与、丰富和完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方法技术等诸多问题。第五部分主要是对本文进行一个总结,并提出未竟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