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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作为一种新的辩护思路,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从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经验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行使辩护权时往往从实体方面切入,而实体辩护产生的效果并不理想;此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时有发生并愈演愈烈,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不断出现,即使人民法院也可能因为程序性违法而面临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惩罚后果,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公、检、法机关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增多为程序性辩护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在中国,如何有效的控制司法机关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减少司法权的滥用,已经成为刑事诉讼司法改革讨论的热点。在辩护方进行辩护时,程序性辩护成为关键。但是,程序性辩护的运行在立法和司法运作中仍面临着诸多障碍,比如,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程序性裁判的缺乏、程序性制裁的单一、社会不可接受性以及律师职业风险的存在等。因此,本文的写作在此背景下产生。本文在分析程序性辩护运行的障碍的基础上力求在刑事诉讼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方面对程序性辩护的运行提出完善措施。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程序性辩护的概念界定及要素分析。一方面,本文对程序性辩护的概念进行了澄清,程序性辩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所要论述的是狭义上的程序性辩护,仅仅包括主张程序性违法行为这一种情形。另一方面,本文从程序性辩护包括的五大要素对程序性辩护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包括程序性辩护的主体、对象,裁判者、程序性裁判以及程序性制裁,程序性辩护的良好运行依赖于这五个内部要素的互相协调运行。第二部分:我国程序性辩护的相关规定及适用情况。本文论述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中有关程序性辩护的基本规定及各项具体制度规定,包括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捕制度、庭前会议制度以及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制度,这些制度符合程序性辩护的特征,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程序性辩护的基本框架。第三部分:程序性辩护之适用困境。本部分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程序性辩护的制度化实施仍仍将面临的困难,在我国,程序性辩护与之相关的配套措施不够完善甚至尚未建立,程序辩护运作的基本程序规则和违法后果非常缺乏,包括,法院不独立以及法官职业风险的存在,程序性规则缺乏可操作性,程序性制裁方式匮乏,社会的不可接受性以及律师执业风险的存在。第四部分:我国程序性辩护困境之解。这一部分主要针对我国程序性辩护存在的困境提出走出困境的方法。首先,在理念上,要转变司法机关传统的司法理念,减少法官的职业风险,为程序性辩护的运行奠定基础。其次,构建审前阶段的司法审查机制是必不可少的,中立、客观的裁判者的介入会对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力形成一种制约和限制,从而从根本上杜绝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发生。再次,在现行程序性辩护的框架内,各项具体制度仍需完善,此外,程序性制裁方式的增加以及程序性裁判机制的构建也包括在内。最后,律师人身权利的保障以及律师职业风险的防范理应引起社会各阶层尤其是立法机关的重视并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