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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作为行政管理的核心,政府的诸多职能都通过其来实现。行政决策的失误往往是最大的失误。无论是根据现代民主法治理论还是我国建设责任政府的要求,政府都应该对其行政决策负责。权力有扩张的天性,规避责任是权力的本能反应,行政决策权区别于行政执行权,其往往掌握在高级别的行政人员之手,因而责任追究的法治化是保障责任追究切实有效的后盾。对于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之所以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是号召多实抓少,或流于形式采取应付态度,或表面上抓却不涉及实质性的内容,甚至根本就不抓的情况,究其根由,对责任追究强度不够是其末,未能实现具体可操作的且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责任追究制度是其本。追究行政决策失误中的责任不能只是一种随意性或偶然性的“风暴”,而需要构建一个具有明确性、可操作性和稳定连续性的制度体系,同时责任追究需要具备强制性的威慑力量。因此,将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并使其成为决定性力量,将是建立行政决策责任制,促使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本文以法学理论为指导,结合行政管理学对行政决策的研究成果,在宪政视野下,使用分类研究、比较分析和多学科相结合研究的方法,并借助网络广泛查询和借鉴最新的研究成果等,对有关行政决策的理论和现有的涉及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制度规定进行了梳理。本文主要通过四个部分的内容来论述实现我国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法治化的含义、必要性和途径等问题。第一部分是对本文所研究的行政决策责任范围的确定,它是构建本文论证框架的关键。此部分通过对行政决策特点的分析,从行政法学和行政管理学的相互联系和新发展方向,以及行政权日益扩张的形势和行政决策的重大影响力论述将行政决策纳入行政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之上对行政决策责任进行分类研究。通过对行政决策和行政决策责任这两个核心概念的解析,从不同视角对不同类别的行政决策责任进行剖析,从而划定本文的研究范围。这些都是为本文分析现实问题和提出对策建立研究视野和确定研究范围。在此基础之上,第二部分是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法治化的概述。其首先是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含义的解析,然后论证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必要性,分析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法治化的特点,从而指出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法治化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接下来第三部分是对我国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现状的一个阐述。主要包括取得的成绩、面临困境以及对现有依据梳理三个方面的内容。最后一部分是笔者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构建的构想,是试图解决问题的一部分内容,也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所在。笔者以实现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法治化为解决我国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现实困境的必要途径,提出建立我国行政决策追究制度法治化的两个步骤:一是从满足宏观层面的要求,即行政决责任追究法治化原则的确立,和立法要求的明确。二是实现具体制度的构建。以行政决策的追究主体、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和责任追究程序的法治化,作为实现整个行政决策追究制度法治化的具体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