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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卫生服务包括农村医疗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两大部分。农村医疗服务不符合完全竞争市场的基本假定,必须通过政府干预降低道德风险与信息不对称的损害。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具有显著的外部性,存在免费搭车现象,要求政府提供服务并用税收筹资。体制转型前的农村卫生服务在公社和生产队两级,由安排者(集体)、生产者(赤脚医生和公社卫生中心)、消费者(农民)三个主体组成。集体代表成员作出公共服务安排,并负责筹资;公社卫生中心和生产队的“赤脚医生”进行服务生产;确立了工分补贴和信用社监督的激励与监督机制,保证了85%的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农民。这一制度确保了中国农民获得了比世界其他相等收入水平下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更好的农村卫生服务。体制转型中的农村卫生服务,经历了集体经济的瓦解与财政分权改革,使得乡镇卫生院以及村卫生室的筹资渠道解体,农村卫生服务的可得性和可及性下降。体制转型中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农村卫生改革政策,但改革效果较差。政府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提供融资;改革政府间财政体系,把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筹资责任转移到县级以上政府;为贫困人口而不是贫困地区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