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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网络产业在全球蓬勃发展。网络的普及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产生了具有财产外观的“存在”--虚拟财产,这种虚拟世界的“存在”所具备的财产性特征及其所包含的利益关系已经逐步被人们所接受。与此相伴的是,与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渐凸显,这一现象已经引起我国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正是抓住这一热点问题,以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第一案--“红月案”为切入点,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并进行法律保护。网络时代,财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创新成为法律制度发展的主旋律。虚拟财产就是传统财产法律制度面对因网络产生的利益关系所必须做出的回应。本文认为,传统的财产法体系能够接纳这种全新的财富形态--“虚拟财产”。全文结构共分四章,安排如下:引言以网络虚拟财产第一案“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纠纷案”作为论述的起点,阐述案件的判决理由及争议点,引出虚拟财产问题。第一章论述当前学者多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界定,笔者借鉴了其他学者的观点对虚拟财产进行概括。并论述了虚拟财产具备的四个特征:依附于网络环境或网络空间(即空间依赖性)、价值性、排他性、合法性。第二章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进行认定。笔者首先介绍了目前存在的肯定论和否定论,然后从理论上和实务上进行论述,得出虚拟财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接下来笔者在对知识产权说、债权说、新型财产说及物权说四种学说进行评析,在考察了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在传统民法以及在近现代的发展后,得出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的无体物,并且具备物权的核心特征—“支配权”或权利的“支配性”,得出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第三章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关系进行分析。论述了游戏运营商与游戏玩家之间是游戏服务合同的关系,并厘清了二者的义务;当游戏运营商侵犯玩家的虚拟财产时,产生一个侵权法律关系;游戏开发商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存在一个游戏转让合同;游戏开发商与游戏玩家之间则属于产品生产者对消费者所负的产品责任;游戏玩家拥有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因此第三人侵害其虚拟财产权,则在二者之间产生了一个侵权法律关系。第四章论述了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状与保护的必要性;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证据确认问题、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及网络游戏终止时玩家的利益保护问题;并对虚拟财产从物权法上和侵权法上进行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