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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中的重要部分,在公司的经营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董事与公司间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个问题在我国立法中尚无明确规定。这种法无明文规定的状况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及董事与公司关系案件的判断不一。本文中的案例就是关于董事与公司法律关系认定的典型案例,该案件经过劳动仲裁及一审,均认定构成劳动关系;二审则认定为委任关系,案件性质发生了根本性转变。该案的巨大转变及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诸多相关问题引发了笔者对董事与公司法律关系的思考。在目前学术界,针对董事与公司法律关系的主流学说有四种:委任说、代理说、代理与信托兼有说、信托说,这四种学说分别在不同法系、不同法律渊源、不同的社会发展背景下成立,各自均有一定的理论依据,但又都与现实公司运行状况存在一定的矛盾之处。经过查阅多方资料,论述这四种学说的法理及对比我国公司法后的评述,也通过对现有理论的学习和分析,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中笔者认为董事与公司间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委任加代理说,即通过委任法律关系调整公司的内部关系,通过代理法律关系调整公司的外部关系,这样既可以解决上述学说与实践中存在的矛盾,也能更全面的阐释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最后笔者提出对有关董事制度的立法建议,主要有:建议立法对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对董事的产生及退出程序进一步细化;针对不同类型董事,对权利义务、责任进行区分;对董事的权利、义务、责任增加可操作性的规定。至此,笔者通过本文中对董事与公司法律关系作出的梳理,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度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