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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是经济法学基础研究课题,又是影响经济法法律地位与体制建设的关键。针对学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研究现状,笔者结合社会经济实践情况进行了相关探讨。
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三章,总计三万二千余字。
第一章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进行了论述。
首先,按社会成员的多寡集合标准进行了社会关系分类,文章探讨了经济法调整对象所对应的社会关系。认为社会关系分类体系应包含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关系形态,社会整体经济安全与公平关系即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原型。由此,文章提出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系社会整经济安全与公平社会关系的观点。并论述了社会经济安全与公平关系的客观内容、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和经济法调整该关系的适宜性。
其次,从社会经济的风险来源入手,文章探讨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认为经济风险均应受经济法的调整,在经济偶然风险因素已基本得到经济法调整的同时,对经济系统风险的规范工作也应加强。因经济系统风险来源于政府经济行政职能,故应以经济法规范政府经济行政行为。在政府经济行政的重点方面要加强经济法立法,比如要完善宏观调控法体系,改变主要依据政策进行调控的局面,并开展经济计量及预警工作以对宏观调控进行技术配套;施行反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加强对经济行政工作的经济法监管。
再次,文章论述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与经济法地位的关系及调整对象对经济法建设方向的影响问题。认为调整对象应具独立性,但由于经济行政权对经济安全与公平关系也具有相关调整功能,形成了经济法与行政法在经济安全与公平关系领域的交叉重合,使经济法调整对象独立性模糊。且认为经济法地位问题的明确化尚需经济法与行政法各自进一步科学的发展规划,并需建设新型的经济法体制。
第二章论述了行政职能的变革趋势。文章结合当今世界行政改革的行政权私法化与经济行政社会化现象,指出市民社会中社团组织的发展为非政府组织承担经济管理职能提供了可能,预计由社会组织执行经济事务职能的行政改革趋势将继续扩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法制建设方向将呈现新发展。
第三章论述了关于经济法体制建设方向的构想。文章考察了行政机关作为执行主体的经济法体制弊端,认为经济法体制应具备效率、与经济规律相容且易受法律及经济实践约束的司法品质。认为应建立立法民主、非政府组织为执行机构、政府机关为监督机构及设立公益诉讼制度的经济法体制,以切实维护经济安全与公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