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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通过把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制度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几个典型国家的相比较,分析各自的异同,找出了我国立法的不足与缺陷,并对如何借鉴外国的相关规定来完善我国的立法提出了自己的构想。第一部分证人制度概述本文在这一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民事诉讼证人制度进行了概要的介绍。首先是对证人的概念作了一个简单的辨析,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对证人概念的定义表述和界定范围出发,比较和分析了它们的异同,并得出结论——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对证人概念的理解较为接近;然后通过把证人证言同其他种类的证据相比较,在本质上把它们区别开来,从而推断出证人证言所独有的特点;接着,本文从两个角度介绍了证人制度的历史沿革:一是证人制度在欧洲的历史,二是证人制度在中国的历史。在本部分的最后,介绍了我国和两大法系几个有典型意义的国家在立法上对证人的基本认识。第二部分证人适格制度本部分,从两个方面对于适格证人需要什么样的条件进行了探索。首先是对两大法系几个主要国家关于证人作证资格的立法进行比较;然后,揭示了我国的立法现状给实践操作所带来的困难,并就我国目前实践中的证人资格限定的标准、证人身份竞合、单位证人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我国对证人的作证资格的规定既要加强其可操作性,又不宜予以太多的限制;证人在与其他参与诉讼的人发生身份竞合的情况时,可以尽量保留不可替代的证人的身份,结束可替代的身份,不能在同一个诉中出现一个人兼两个甚至两个以上身份的现象;单位作证的规定,有着其存在的固有的合理性,等等。第三部分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文在这一部分,仍然从两个方面对证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进行了比较和论证。一方面,是就证人的免证特权、证人获得经济补偿权和证人获得人身保护权等权利以及证人的出庭义务、宣誓义务和如实陈述义务等义务,对外国有关的立法规定一一作了介绍与比较;另一方面,是就前述外国的完备立法与中国目前立法的欠缺所形成的鲜明对比,提出中国应借鉴外国立法的主张,并对未来中国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提出了自己的构想:对证人免于作证的情况在法律上通过一一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规定;证人因其作证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国家予以补偿;当证人因其作证行为可能存在人身的不利益时,国家有责任对证人的人身予以保护;证人或对之采取惩罚措施,但法律也明确规定在哪些情况下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为减少虚假证言的产生,我国有必要制定证人宣誓制度;证人在作证时应如实陈述,如果作了伪证就应承担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的责任;等等。第四部分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原则上都应该出庭作证,对于无故不出庭的证人,法院有权强制其出庭本文从两个方面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进行了比较和论证。一方面,是按时问先后顺序对外国证人出庭作证的一般程序的介绍与比较,传唤,宣誓,询问和质证,最后是法官对证言效力的认定;另一方面,就是对我国立法相形之下的粗糙与简陋作出批判,并对我国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的立法提出了改善建议:强化证人传唤制度,把原来的当事人传唤的方式改为法院传票正式传唤;增加证人宣誓制度,务使证人在作证的时候持谨慎而郑重的态度,对其行为充满着责任感,整个法庭带着肃穆而庄严的气氛;对证人的询问与质证借鉴日本的规定,把两大法系的两种方式进行有机结合,实行证人询问主体的多元化;最后,总结了中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官对证言效力认定的原则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