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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刑事法律普遍规定有数罪并罚制度或者相类似制度。事实上,并非所有犯罪人均只犯一罪行,必然有人同时或者先后犯数个罪行,由此引发对数罪如何处断之思考?从现实角度来看,刑法需要考虑的是对犯数罪的情况如何回应的问题,由此相关制度的建立就显得非常必要。作为刑罚制度,各国刑事立法表述略有差异,如大陆法系表述为“并合罪”、“犯罪竞合”、“实际的数罪”等;而英美法系则表述为“再犯”或者“复数之罪”。 数罪并罚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人所犯数罪分别进行定罪,然后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刑罚裁量制度。简单地说,数罪并罚制度的存在是针对犯罪人犯有数罪如何处断。刑罚制度配置目的是为了解决社会中出现的犯罪现象,在这个过程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目的是不能逾越的鸿沟。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完善数罪并罚制度,修改后的数罪并罚制度对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众多疑难问题具有很好的效果,然笔者以为这样的“修补”仍无法满足司法实践要求。 出于对制度的完善以及刑法效果实现的考虑,笔者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指导,以刑罚目的的实现为立场,拟通过借鉴已有研究成果,对数罪并罚制度基本理论进行简单梳理,明确该制度在我国刑法体系的地位及适用根据;其次理论联系实际,对实践中的研究热点,如同种数罪的并罚、非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以及数罪并罚的缓刑适用问题,进行探讨;同时通过窥探域外,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数罪并罚制度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寻找完善数罪并罚制度的思路;最后从完善本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目标出发,以“整体性”为构想,提出笔者对数罪并罚制度完善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