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中立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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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84年的索尼案中确定了技术中立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和促进技术创新,减轻技术提供者的压力。这一原则的出现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为美国随后三十余年的技术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在网络时代,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已经超出了原本的版权法范畴,进入到其他涉及网络技术提供行为的领域,包括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隐私权侵权、刑事诉讼等领域。与此同时,法律与技术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技术中立原则常被用于反对法律对技术的规制。司法实践中,关于技术定位的疑难案件频繁引起争议,技术提供者更是时常将技术中立原则作为自己的抗辩利器。因此,这一原则逐渐被质疑并失去审判主体的支持。实际上,技术中立原则从来不是无条件保护技术提供者的“免死金牌”。为了厘正对技术中立原则的误解,明确技术中立原则的涵义及适用现状,打破技术中立的神话,探究如何在网络环境下适用技术中立原则就具有发展和探讨的意义。本文将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多种方法,对网络时代下技术中立原则的法律含义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技术中立原则的确立、概念及本质。该部分首先讨论了确立技术中立原则的索尼案,并指出该原则来源于美国专利法中的“通用商品原则”,通过比较对技术中立原则加以评析。再梳理各学者对技术概念的理解并探究技术中立的含义,进一步讨论技术中立原则的内涵和目的;最后,分析技术中立原则的本质,表明技术中立原则保护的是具有可容许风险的网络技术。第二部分,分析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现状及相关理论问题。首先,探讨技术中立原则在我国的司法适用现状,并归纳出技术中立原则的法律适用存在回避和标准不明的困境。接着,通过分析利益平衡理论和投资回报理论,表明技术中立原则的产生具有理论基础;并且,技术中立原则符合促进技术发展的现实需要,契合市场竞争机制自我调节的功能,具有实践合理性。由此可见,技术中立原则的法律适用具有正当性。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层面未明确规定这一原则,加上审判主体的认识不足和我国国情的特殊性,技术中立原则在我国仍会出现法律适用困境。第三部分,回归技术本身,试图揭开“技术中立”的神秘面纱,说明技术中立原则出现法律适用困境的本质原因。在哲学层面,关于技术是否有价值的讨论十分激烈,尤其是“价值中立论”和“价值负荷论”针锋相对,但两种观点都未全面、完整地理解技术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技术的双重属性是和谐统一、不可分割的,故技术中立实际上是个伪命题,承认技术中立原则不等于承认技术是中立的。在法律层面,法律与技术并非毫无交集,技术中立原则并不能成为反对法律调整技术行为的绝对理由。网络技术的非中立性显著,人工智能技术进一步动摇了技术中立原则的地位,假借技术中立原则的网络侵权行为频发,冲击着技术中立原则的法律适用空间。本部分意在否定对技术中立原则的滥用,表明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必须满足一定条件,从而避免技术中立原则成为侵权责任的挡箭牌,揭示司法警惕技术中立原则的根源。第四部分,是对网络环境下技术中立原则应该谨慎适用的探讨,试图完善技术中立原则的司法适用标准。通过总结国内外技术中立原则的法律适用经验,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结合网络技术的新特点,对传统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要件进行调整,使之适应网络时代的发展。本章分别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论述如何适用技术中立原则,主观要件包括知道与引诱两个标准,客观要件包括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控制力和经济利益标准,以期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侵权认定标准混乱和单一的问题。此外,技术中立原则自身有其限制和特性,有的情况下,满足了这些要件也不一定能够适用该原则。为了破解技术中立原则的法律适用困境,司法审判应该综合考虑各标准,并进行个案分析,秉持审慎的态度做出更专业、更适当、更合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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