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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绿色贸易壁垒引发的争端解决具有区别于WTO框架内其他争端解决的明显特征。就主体上的特征性而言,绿色贸易壁垒争端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就程序上的特征性而言,专家意见在绿色贸易壁垒争端解决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并发挥了关键的作用。就案件处理结果的特征性而言,可变性是绿色贸易壁垒争端解决最显著的特征。
当前,绿色贸易壁垒争端解决的现状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提起申诉的案件数量不少而进入准司法程序的案件数量却不多;第二,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准司法程序解决绿色贸易壁垒争端的当事方多为发达国家;第三,发展中国家在绿色贸易壁垒争端解决中处于被动。绿色贸易壁垒争端解决的未来发展呈现出案情的复杂化趋势、数量的增多趋势以及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趋势。
绿色贸易壁垒争端解决在WTO框架下的适用法主要是GATT、TBT和SPS三个协议。这三个协议共同组建了一张张弛有度的网络,对于规制绿色贸易壁垒、协调贸易和环境冲突作出了制度上的安排。允许绿色贸易壁垒的存在主要体现在三个协议关于适当保护水准和允许预先防范的条款规定。限制绿色贸易壁垒的滥用主要体现在三个协议关于必需和比例原则的规定。缓解绿色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调和环境与贸易之间的冲突则主要体现在三个协议关于采纳国际标准、互认和等效条款的规定。有效解释原则决定了这三个协议不存在狭义的冲突,只可能存在广义上的冲突。这三个协议具有重叠适用的可能,但是违反其中任一协议即要承受败诉的后果。
解决绿色贸易壁垒争端的一般程序与其他类型的争端解决并无二致。值得注意的是,专家意见在整个绿色贸易壁垒争端解决程序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专家意见的来源广泛。专家组主动寻求的专家意见除部分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以外,大部分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很深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