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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市场是专为成长型具有创新技术的公司提供融资服务的证券交易市场。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创业板市场主要服务于中小型创新企业,其独立性特征显而易见。创业板市场具有不完全竞争性、外部性以及不平等性等缺陷,而这些缺陷是其自身所难以规避和消除的,必须要通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进行调整。因此,创业板退市法律制度的建构必须从创业板市场的固有缺陷出发,通过特定的制度设计,实现监管措施和理念的创新。本文将中国创业板与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退市标准、退市程序以及退市渠道等方面规定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出中美创业板退市法律制度之间的异同点。就共同点来看,两国创业板对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都进行了科学合理的细分。同时,两国创业板在监管规则上都采取了“宽严相调、动静结合”的做法。从差异性上看,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在退市标准上更加严格,退市程序尚显繁琐,退市渠道单一。通过对比,发现中国创业板退市制度的一些做法仍然不能做到实事求是,在退市标准、退市此程序以及退市渠道等方面仍然有诸多细节有待改进和加强。在退市标准的完善上,要保证退市标准与入市标准的同步协调,也要注意实现数量标准的多元化和精细化,还要强化质量标准的实际功效。完善退市程序,则一方面在监管程序上注意对上市公司自律性的引导,突出证券交易机构的监管作用;另一方面强化退市的复合审查制度,同时注重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组织化保护。对退市渠道的完善而言,法律规制上要建立全国统一的退出渠道体系,并且需要加强中间层组织在退出渠道上的服务作用。法律和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共同构建的退市制度只能是维护资本市场良性运行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应以此为契机,加快多层次股权市场建设。不符合创业板和主板上市标准的公司可以以三板市场为渠道进行融资,继而发展,扩大规模,发展良好的公司可以进而进入更高层次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