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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有句俗语称“牛市堵窟窿,熊市抓坏人”。意思是,在熊市中,犯罪容易暴露,一个个“坏人”也就随之被抓出来。其中操纵证券市场是最为多发且危害严重的一类犯罪。刑法作为最后一道法律屏障自然而然地要将其收入囊中,尤其在现阶段证券市场如临万丈深渊的“熊市”时期。或许在这个多少都有点“悲情”的年代,本文的研究能够启迪证券市场的广大投资者识破假象、理性投资。
本文第一章选择介绍了近年的典型案例。区别于大多数从行为概念和规范出发进行的研究,案例的介绍和评述更能让研究变得生动和实用,因此,本文采用了以若干典型案例为角度来研究操纵证券市场罪。
本文第二章从开放的、多元的理论视角出发研究该罪的特点。依据证券学、犯罪学的基本理论归纳出证券市场操纵犯罪在人员特征、方式、范围、时间上的特点,并以此预测了犯罪的趋势,即新操纵主体不断出现、操纵手段变相性、交融性、隐蔽性特征更加明显。
在犯罪特点的分析过程中,笔者感会到证券市场是一个复杂的资本运行系统,其间充满了矛盾和冲突,因而在第三章笔者首先运用法社会学的相关理论明确指出了证券市场中的三对矛盾:即投资与投机、善庄与恶庄、市场自由与法律干预。接着,具体论述了证券操纵犯罪产生的社会层面、市场层面、利益层面、载体层面、制度层面、伦理层面等因素,认为此类犯罪的成因除市场和制度上的因为外,最主要是因为法律法规存在的缺陷。
鉴于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危害性,刑罚的介入是必要的但不是万能的,对刑事责任的规定和适用要谨慎。笔者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惩罚此类犯罪的应然选择,我们应该坚持“轻轻重重”的处罚原则。在第四章,本文结合我国证券犯罪和刑法的实际状况,借鉴国外有益经验,认为应当从多样化和合理化两个方面来进行完善。多样化是指应该增补禁止从业的刑罚方法;合理化则强调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提高罚金刑的地位,二是增补主观要件,三是明确对法人罚金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