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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伪造文书罪研究”为题,从伪造文书罪的刑事立法入手,探讨了伪造文书罪的基础观念,文书的含义和特征,伪造文书罪的本质以及伪造文书罪的行为和主观目的等,力求对伪造文书罪的理论进行基本而又全面的介绍,以期对我国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理论研究有所裨益。全文除前言外,共分为五章内容。 前言部分主要介绍了作者的写作动机、写作意义以及研究现状。伪造文书罪在外国刑法理论中研究较深;而我国有关刑事理论对之的研究显得简略和片面,尚未出现有关论题的专著,因此,对伪造文书罪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显得尤为亟需。 第一章是伪造文书罪的概述。主要介绍英美刑法、大陆刑法和我国刑法有关伪造文书罪的立法状况,以及伪造文书罪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础观念。英美刑法对伪造文书罪的规定较为单一和笼统,一般将伪造文书罪纳入伪造罪中进行论述,其对文书的解释也较为宽泛。大陆刑法一般设专章或专节集中规定“伪造文书罪”,对文书的含义有的通过立法解释的方式直接加以规定,有的则通过理论解释的方式对含义进行界定;其中的伪造包括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双重含义。无论英美刑法还是大陆刑法都注重对伪造文书罪犯罪目的的设置。我国刑法中的伪造文书罪规定的较为分散,在立法上既未对文书含义作规定,又未对主观目的作限定。外国刑法理论中有关伪造文书罪存在最广义、广义、狭义和最狭义四种含义上的分歧,大陆刑法通常采用最狭义意义上的伪造,即将伪造理解为有形伪造。伪造文书罪可分为伪造公文书罪和伪造私文书罪,有形伪造罪和无形伪造罪;我国刑法中的伪造文书罪采纳了广义说,其包括伪造文书、变造文书和制作虚假文书的行为,我国刑法分则中的伪造文书罪因此可分为下述三种情况:包括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的情形;包括无形伪造和无形变造的情形;包括有形伪造和有形变造的情形。伪造文书罪的基础观念在理论上存在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行为说与意思说的对立,形式主义认为伪造文书罪的保护对象是文书形式上的真实性,实质主义则认为伪造文书罪的现实保护对象是文书内容上的真实性;行为说认为实际制作文书的人是制作人,而意思说认为表达文书内容的意思主体是制作人,其中意思说之中又有效果说、事实意思说、文书证据说和责任追及说之差异。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