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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而造成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时候,WTO成员方可以依据WTO的规定,实施保障措施对国内相关产业进行保护和救济。WTO规定,成员方在实施保障措施时,应不问产品的来源,针对该进口产品统一实施保障措施。但在贸易实践中,保障措施的实施往往存在选择性和非选择性两种方式。本文从分析WTO保障措施的具体条款入手,结合国际贸易中保障措施的实际案例,深入研究了WTO保障措施实施方式的选择性和非选择性,在其存在的根源、现实性、合法性及这两种实施方式的今后的发展方向等方面提出了见解。
本文首先介绍了保障措施实施方式的概念及历史发展。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的实施历来存在很大争议。从GATT第19条第一个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保障条款的诞生,到东京回合、乌拉圭回合,经过多年的谈判,WTO最终确定了保障措施实施方式的非选择性。但这种非选择性又存在例外。在配额分配、区域贸易安排和新加入成员这三个方面,WTO的模糊的规定又会导致保障措施实施方式的选择性。本文正是在对这三种可能导致保障措施实施方式选择性的例外规定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找到选择性和非选择性存在的根源,对这两种实施方式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也正是由于WTO在新加入成员这方面的规定存在漏洞,使得中国作为WTO新加入的成员方,遭受到歧视性的待遇。具体体现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根据第16条,WTO成员方纷纷制订了针对中国的歧视性的保障措施条款,并且在中国加入WTO后许多成员方也据此提起了针对中国的保障措施的调查,歧视性地对待中国的产品。这样不仅会使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遭受打击,而且会使相关的国内产业因此蒙受巨大损失。本文最后一部分就是结合中国实际,对中国在加入WTO时签订的《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其中存在选择性的条款,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