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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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功能之一是由市场自由提供投资资本。供需关系是资本自由流动的关键因素。人为干预或其他因素的影响,都是对市场自由性的破坏。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是我国目前诸多证券欺诈中行为的一种。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使证券价格与价值相背离,影响了资本的自由流动,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使证券市场资本优化功能得不到实现,也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研究表明,美国20世纪30年代证券市场崩溃的原因之一就是市场操纵。目前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还很不成熟,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也非常严重,庄家横行无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遭到极大侵害。而我国对此的监管又暂时无法到位。虽然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侵权行为成了我国学术界讨论的热点话题,但是相比较而言,探讨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方面的文章比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的的著述要少得多,而且,涉及到操纵行为的文章多半从市场欺诈的视角来观察,并不能全面揭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特性,因而在研究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中尚有诸多理论盲点,即便是现有的一些理论也存在着相互矛盾、甚至是自相矛盾的地方。也正基于此,笔者以此作为本人的硕士论文,以期对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之法律规制的研究有更多的帮助。在此,笔者在充分梳理市场操纵行为的概念、与其他相关概念的比较以及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后,首先,对于操纵行为的三种主要类型做了详尽的法律分析;其次,在分析了规制市场操纵行为的理论基础、借鉴了各国与地区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立法例以及审视了当前我国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现状后,针对我国如何有效规制市场操纵行为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最后从我国现阶段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现实出发,对市场操纵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沿革、构建操纵行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建立更加科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思考,以求起抛砖引玉之功效。本文正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WP=4>第一章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界定。该章主要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相关法律含义作出尽量科学的阐述,主要从以下三个部分来论述:第一部分是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概念的法律梳理。笔者在仔细研究多位学者的主张的基础上,归纳出了四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命名为垄断说、引诱说、欺诈说和行为说。笔者认为上述四种学说中相对来说引诱说最具科学性一些。在吸收了别的学说的精华后,笔者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定义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转嫁不当风险,所从事的制造虚假市场行情、人为影响市场价格、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行为。第二部分将市场操纵行为与其他三个相关概念做了比较。首先,操纵行为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理解为欺诈行为的一种,但是市场操纵行为与一般的欺诈行为不同的是一般的欺诈行为总有明确的相对方,而市场操纵行为中受到欺诈的相对方往往是不确定的。其次,合法投机与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区分主要在于交易者的主观意图以及在交易时所采用的手段上。恶性投机显属非法行为,其实质即为市场操纵。最后,市场操纵行为与做市行为有着运作目的、信息状况和对市场影响程度等方面的不同。第三部分阐述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行为人操纵证券的行为,可以表现为语言,比如散布谣言,也可以是行动。其次,任何人,只要实施了以人为方式影响证券交易价格,诱使他人买卖证券以牟利的行为均可成为操纵行为主体。最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心理活动包括最终目的和直接目的。操纵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获取利益或转嫁风险;直接目的是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诱使他人买卖证券。第二章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主要类型作出法律分析。本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证券交易型操纵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直接参与证券交易的方式,改变某证券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造成供求关系改变的假象,诱使他人买卖证券的操纵行为。又可分为虚伪交易型操纵行为和实际交易型操纵行为。前者包括洗售、相对委托,后者包括扎空、连续交易操纵和违反政令而实施的安定操作。第二部分介绍<WP=5>了信息散布型操纵行为。最后一部分简要提及了其他几种很少见的操纵行为。第三章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本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将公平与公众信任说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说作为规制的主要理论基石;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日本、英国和台湾地区以及我国大陆等国家与地区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规制的立法例。 第三部分是对我国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现状的反思与评价。该部分作为本章的重要内容,又分为以下两部分着重阐释:首先是当前我国规制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定主要存在的问题。我国目前有多个法律法规对市场操纵行为作了规定,由于各个法律法规颁布时间不同,法规之间协调性较差,矛盾之处甚多;另外,市场操纵的各项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突出表现为民事责任制度和配套制度的缺乏,这些都使我国规制市场操纵制度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其次是当前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偏向于自己的纠察式市场监管,而对实践经验证明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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