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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不断深化发展,各国的人员流动造成了跨国结婚登记的数量日益增多,与此同时,势必造成跨国离婚诉讼案件数量在近年也明显增多的现象。在涉外离婚案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因具有不同的国籍或双方在不同国家有住所或惯常居所,在确定其离婚诉讼管辖权时,往往会产生不同国家的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诉均有管辖权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管辖权积极冲突。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对涉外管辖权的规定过于死板、严格,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冲突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甚至有些国家在本国立法中对不方便法院原则加以规定。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撰写,正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提出涉外离婚案件中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首先,分析了由于各国对涉外离婚管辖权连结点的不同导致了涉外离婚管辖权的冲突存在。过多的连结点使当事人有了挑选法院的机会,最终给法院造成诉累的情况。其次,从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涉外离婚诉讼中的适用,分析了各国法律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以及在涉外离婚诉讼中运用不方便法院的案例。第二部阐述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涉外离婚诉讼中运用的法理基础。首先,从便利诉讼角度分析了不方便法院原则能有效防止平行诉讼的产生以及当事人挑选法院的现象。其次,从管辖权经济学的角度论述了诉讼中效益的重要性以及不方便法院原则对司法权威、审判实效的作用。最后提出不方便法院原则可以从根本上保护弱者利益。第三部分介绍了各国在涉外离婚案件中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司法实践以及国际条约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首先,通过案例介绍了美国的司法实践,并分析了美国在涉外离婚案件中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步骤及考虑因素。其次,介绍了英国在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步骤及考虑因素并综合分析了两个国家在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的差异、侧重点的不同以及相同点,并介绍大陆法系国家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最后通过对国际条约中离婚管辖权的规定分析了国际公约对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涉外离婚诉讼中运用的态度。第四部分从我国对涉外离婚管辖权的规定入手,阐述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涉外离婚诉讼中运用的现状、不足和完善方式。首先,通过对涉外离婚管辖权立法现状以及我国对于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态度分析,进一步阐述了在我国涉外离婚案件中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潜在空间。其次,通过案例表明当前司法实践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过程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相类似的原理。最后,通过我国香港地区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运用,结合英美国家带给我国的启示,提出了我国在涉外离婚案件中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模式、条件、考量因素以及完善方式。从我国的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来看,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涉外离婚案件中的适用具有很大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如何完善该原则的适用,为我国国际私法领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研究国外运用该原则的司法实践,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在我国现有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上进一步加以完善,形成一套有特点的适用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