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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推定是推定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对刑法中罪过理论的发展,其实质就在于改变传统的、一般意义上用证据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做法,当不存在直接证据或者仅凭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主观事实时,通过基础事实与主观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进行推理,从而得出主观事实的结论。适用罪过推定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减轻控方的举证责任,还有助于实现刑事司法的公众认同和刑事政策,推进诉讼的进程,确保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和我国的司法实践发展来看,罪过推定都有其存在的空间。但罪过推定本身的特性也使其极易对被告人的人权造成侵犯,为了将适用错误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必须对之进行相关的保障制度建构。一方面要严格限制罪过推定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要从主体上(提高法官的素质)、权利上(强化被告人的反驳权)和程序上采取保障措施,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保障体系,使罪过推定在实践中能得到正确的适用。理论界及实务界对罪过推定己有了一定的研究,但是从已有的关于罪过推定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集中于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过错推定研究,通常认为过错推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比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的作用更大,而对刑法中的罪过推定关注得比较少,研究的成果也不多。从现有的对刑法中罪过推定的研究状况来看,比较零散,尚无系统的研究。本文是对罪过推定进行系统研究的一次尝试,分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罪过推定的概述。首先,从罪过推定的历史沿革、概念、特征、分类和性质等方面,对罪过推定的内涵进行分析。其次,论述了罪过推定与其它概念的界限,进一步明晰罪过推定的内涵及存在必要。再次,从学术界对罪过推定的正反两方面评价,既肯定罪过推定的积极作用,又承认罪过推定的缺陷。第二部分论述了罪过推定在我国存在的基础,从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刑法发展基础三个方面着力讨论我国罪过推定存在的必要性。特别是通过对罪过推定与我国现有刑法理论的相容性以及国外和我国都已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罪过推定的论述,得出结论:罪过推定是罪过理论发展的产物,否定罪过推定是逆转刑法发展潮流的。第三部分论述了罪过推定的归置。研究了在罪刑法定原则所强调的保护人权的视野中规范罪过推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对罪过推定应坚持的原则,对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罪过推定规定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对罪过推定进行保障制度的建构等三个方面进行评析,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罪过推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