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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世界,各类突发事件频繁发生。如何快速有效地控制突发事件,减少其造成的损失是世界各国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突发事件具有公共性、突发性、不确定性、危害性及紧迫性等特征,因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仅依靠单独的某一主体是难以完成的,需要多个领域、多个部门的主体共同合作应对,如政府部门、公民、非政府组织等等。但是,在众多的应急主体中,政府具有其他主体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如调动资源广、运行效率高、动员能力强等,这决定了它在应对突发事件整个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目前我国的实践情况也是如此。然而,突发事件状态与常态社会存在较大的不同。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时,不可能完全按照常态下的程序,行使常态下的行政职权,否则将会错过应急的最佳时机或难以控制危机事态的发展。因而,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基本上都达成一个共识,即政府应该享有非常态下的应急权力。由此,如何使政府合理、有效地行使应急权力,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四个方面对行政应急权力进行研究:一是关于行政应急权力的基本理论。此部分主要阐述什么是行政应急权力,它具有哪些特征,为什么政府享有应急权力。目前而言,学术界对行政应急权力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甚至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笔者将列举、对比学者们在此方面的观点,并结合文章所要解决的问题,给予行政应急权力一个明确、详细的概念。在概念清楚的基础上,得出行政应急权力所具有的各项独有特征。二是行政应急权力的具体内容。在突发事件状态下,政府的应急权力权限很大,但是究竟大到什么程度,具体包括哪些权力,这些都是我们目前尚未深入探讨,但又必须予以确定的。此部分将对比常态下的行政职权,得出行政应急权力所包含的具体各项权力,并论证各项权力存在的理论基础。三是行政应急权力的实践和立法现状。此部分将列举四类突发事件中的典型案例,阐述政府在实践中行使应急权力的具体状况,通过具体的现实案例,来说明行政应急权力在实践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此外,本部分也将全面搜集整理与行政应急权力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从立法的宏观和微观层面分析其所存在的问题。四是行政应急权力的法律规制。此部分将在前三部分的研究基础上,对规制行政应急权力,使之得到合理合法行使提出一些见解。具体而言,将从行政应急权力行使前的条件、行使中的原则以及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对行政应急权力进行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