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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各项法律、法规都禁止地方政府负债。但在实践中,各级地方政府的各项债务却比比皆是,并呈现出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
本文首先考察地方政府债务的现状。通过将地方政府债务分为显性直接债务、隐性直接债务、显性或有债务和隐性或有债务四大类,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定性分析,并从总量和结构两方面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进行定量分析,得出地方政府债务在不同的债务类型之间、不同级次的政府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呈现出较大的差异的特征。
在探讨地方政府债务的形成机制方面,本文从地方政府所处的存在竞争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出发,分三个层面探讨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同级地方政府以及微观主体间的关系,由制度的角度深入分析地方政府债务的形成机制。从而,发现地方政府债务的根源在于地方政府在与中央政府、同级地方政府和微观主体之间的多重博弈中的多种制度安排,尤其是在与中央政府的垂直博弈关系中形成的不均衡的财政制度和以GDP为核心的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机制。得出的结论是这几种制度安排不仅自身导致了地方政府债务,还相互引致,进一步促使地方政府债务陷入路径依赖和自我强化的恶性循环。其自我强化的特征体现在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在强化了其追求财政收入的欲望的同时,还强化了自身存在的初始制度条件。
本文认为要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也应该依赖于制度的完善。因此,理顺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同级地方政府及微观主体间的关系,至关重要。最后,本文给出了解决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政策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