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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其中首要的就是执法机构的问题。目前,参与反垄断执法的机构主要有商务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工商总局,理论界对这种多头执法的状况颇多异议。因此,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实为必要。当前有很多行政机构参与反垄断执法,笔者认为,这些机构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专门反垄断执法机构和非专门反垄断执法机构,它们在反垄断执法中的起着不同的作用。笔者分别对这两种机构作了研究,同时结合我国现状,提出了关于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改革的主张。
本文第一部分对我国设立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必然性进行了分析,反垄断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对国家职能的要求,中国反垄断法及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立是我国经济政治发展的必然。
第二部分对专门反垄断执法机构和非专门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鉴于我国当前尚无专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现状,本部分主要结合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详细论述了此类机构的组织形式、隶属关系及其职权与职责。据笔者所知,为保证有效执行反垄断法,设置专门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大部分国家都采取的共同做法,并且均采取措施确保了此类机构具备权威、独立、专业等特性。虽然多数国家出于各种因素考虑,授权一些非专门反垄断机构参与执法,但它们的职权是有严格限制的,这也是为了确保专门机构在反垄断工作中占据主导地位。
第三部分对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历史沿革和现状进行了分析。我国目前实际参与反垄断执法的行政机构主要是商务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外不同,我国目前还未设置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容易导致政府失灵,不利于行政执行和提高行政效率。对于如何设置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内存在着理论争议,从增强反垄断法实施效果的角度来看,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更为妥当。
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未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思考。笔者认为可以将目前的国家反垄断委员会改造成一个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为确保新设的反垄断专门机构有效地进行反垄断执法,应授予该机构以广泛的行政权力,并且在组织机构设置上保证其执法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在坚持以专门机构为主导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设置纵向划分执法权的机构作为非专门反垄断执法机构,而行业行政管理机构参与反垄断执法则应尽量减少,并严格限定在那些极其特殊的行业,保障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