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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同属规范经济行为的专业领域,税收制度服务于国家,国家通过税收的形式筹集资金,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弥补市场失灵,服务于公共利益,目标是提高社会福利;会计制度则服务于社会公众,其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是多方位的,包括所有者、经营者、雇员及其他外部使用者。 由于两者所服务的对象不同,导致两者存在诸多差异,而这些差异必然会增加纳税人遵从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成本,加大税务人员、财会人员理解和执行具体政策规定的难度。 税收与会计具有紧密的联系,在历史上走过一段彼此分离,而后相互承认,共同发展,最终朝着完善各自学科方向发展的过程。我国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其原因主要在于会计的目标与税法目标的差异,进而在税法与会计原则、会计处理程序、会计方法等方面产生差异。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法与会计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1994年我国进行了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基本形成我国现有的税法格局。同时,会计制度也经历了1993年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到2000年全行业统一会计制度的重大变革。自此,我国税法与会计制度出现了一定的差异,有的甚至发生相互冲突。特别是新《企业会计准则》在2007年颁布以后,由于新准则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导致了我国税法与会计制度进一步分离。而且,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差距正在日益扩大,使得企业不得不增加成本去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可以说,税法与会计制度日益扩大的差异,已经成为当前税收征管和会计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我国会计体系的建立、健全和税制的完善。那么,这种差异所导致的成本是否应该一定由企业来承担呢?事实上,国家对于这两种制度的协调是否有原则性的指导方向等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从两者最基本的原则谈起。 为此,本文将以世界主要国家模式选择为背景,立足于我国实际,以历史发展为线索,从原则层面分析两者产生的原因。 首先,本文结合会计和税收相关理论,从税收与会计关系的历史演变出发,以我国现行的税法和会计制度为依据,说明了选择税、会差异研究作为论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其次,分析了税法和会计差异形成的内在源泉主要在于政府和投资人主体行为的差异以及我国现实经济环境的要求,进而导致税法和会计在目标、职能以及核算原则等方面产生差异。 最后,通过分析税法与会计准则在制度规范方面的不同产生的差异,全面系统地探索了我国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差异及其成因,提出了解决矛盾的基本原则和对策建议。 事实上,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的存在是客观的,然而人为地不断扩大则是有害的。 因此,本文中指出,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是具有可协调性的,协调二者的差异应遵循系统性原则、相对稳定性和严肃性原则、成本效率原则、现实性和可行性原则。这种协调应当是双向的:从税法方面,应注重法规的配套性、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逐步放宽对企业会计方法选择的限制和有限度许可企业对经营风险的估计;从会计方面,应缩小会计政策选择范围,从核算方法方面主动与税法协调。 总之,协调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既要从建立健全会计体系的角度考虑,又要从税法的需要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