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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损害责任是国际责任制度的新领域,其理论基础和具体制度与传统的国家责任有较大的区别,是对传统国家责任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两种责任制度在不同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共同构成国际责任制度的内容。虽然国际损害责任制度的规则内容越来越丰富,行为规则越来越具体,但各国在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具体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分歧。本文将对国际损害责任制度的内容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本文约四万字,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国际损害责任制度的概述。在该部分里,笔者分析了确立国际损害责任制度的经济基础和法律基础,以及该制度与传统国家责任制度的关系。国际损害责任制度与传统国家责任两者之间既有明显的区别,但同时又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国际损害责任是对传统国家责任理论的发展和突破,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部分关于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分析。在该部分里笔者分析了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性质和归责原则。笔者认为,国际损害责任的理论基础是“行使自己权利不得损害他人权利”的原则,运用到国际法中即是要求各国在从事跨界活动时,不得对他国或国际公域造成损害,不得侵害他国环境或其国民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问题上,笔者不赞同“危险责任”、“合法行为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违反国际义务”等学说。笔者认为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是一种侵权损害行为。但国际损害责任不是一般的侵权责任,因为它的归责原则不同于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而是严格责任原则。 第三部分是国际损害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在该部分笔者分析了国际损害责任的预防责任制度和损害赔偿制度。在预防责任制度中包括了当事国的八项义务,即预防、合作、适当注意、通告、协商等。损害赔偿制度是国际损害责任制度的核心,笔者结合国际公约和国际法委员会的研究成果分析了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及损害赔偿的原则等问题。目前,国际损害责任制度中是以跨界活动的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为主,而将国家责任作为例外,强调损失在当事方之间分担。损害赔偿的范围除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之外,对环境本身的损害也成为赔偿的范围。为保证受害方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各国应建立相应的担保机制和赔偿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