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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业板于2009年10月31日隆重推出后,受到了人们热烈的欢迎和激烈的评论。总体来看,创业板的运行是平稳的,其市场起伏虽较主板市场有更大的波动性,奇高的市盈率也使得创业板在成为融资能手的同时险些变作热钱炒作的沃土,“造富板”的称号反应人们对创业板吸金力的肯定与公平性的怀疑;但个中的一些小问题并不能反应创业板本质的系统性缺陷,人们所担忧的严重矛盾和致命性问题尚未突出显露。但未雨绸缪,对于创业板运行的监管此刻应当充分发挥其保驾护航的作用,一方面促进创业板具有创新性和高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要维护市场的稳定和秩序,保护好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理性配置的功能,充分整合调度社会资金,来符合产业战略目标,保持与宏观经济总体目标相一致。创业板与主板虽然共用一套交易运算系统,但因其自身体系构建、定位、功能等的特殊性以及交易规则、特殊化风险的差异性而需求针对性的配套监管。该针对性的监管体系在本质、价值、监管目标等方面与主板市场监管大致相同,但在监管原则、监管内容上创业板有些自己所独有的侧重。以此明确创业板监管的特殊性和必要性源于创业板本身所具有的独特个性,并将其各法律基础予以细化,在确定针对于创业板的监管的本质价值、目标原则和监管内容之后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在一个相对确定的范围内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之上,调研国外和其他地区具有代表性的类似板块市场的监管情况,着重选取美国、英国和香港地区的该类板块市场作为参考系,并就不同监管在法律体系、监管权责、上市发行监管、交易监管、信息披露监管和市场参与者监管等进行介绍,在参考借鉴的基础上找寻自己创业板的问题解决思路。比较之后则需要进行制度性选择,文章在监管模式和发行模式等几个大的基础性体制方面做出权衡,比较了集中型监管、自律型监管、混合型监管三种监管模式与注册制发行、审批制发行两种发行模式,甄选适合创业板本身的制度模式,得出延续现有监管体系,相对独立地进行特殊化监管的结论。在前述框架下进一步细化具体内容,从分析目前创业板监管现状入手对机构权责、市场交易方面以及市场参与者保护等品评劣优,出谋划策,在看似良好运行的监管体系中我寻需要修补和完善之处,以期精益求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