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社会的行为人往往同时肩负多种法律义务。所谓义务,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法律义务是国家所确认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当人们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就会受到国家的干涉,尤其是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那么,如果诸义务之间发生冲突,行为人该如何选择?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对义务冲突的范围作出界定,而学界对此呈现出两种对立态度。第一种是广义说,义务冲突既包括法律义务,也包括道德义务、宗教义务等法律非义务:第二种是狭义说,义务冲突只限于法律义务。但是,笔者认为,理论界现存的这两种观点,都失之绝对,义务冲突的范围不限于法律义务,但只有那些虽然未被法律体系所包容、却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道德义务、宗教义务,才能同样被视为刑法上义务冲突的义务来源。
随着义务冲突范围的明晰,刑法上义务冲突的构成要件也逐渐显明,它必须具备五大条件,第一,冲突义务在价值上具有可比性;第二,冲突的义务互不相容且无先后履行的可能;第三;义务冲突不是行为人引起的;第四,放弃履行义务出于“不得已”,第五,未履行的义务会产生刑罚法律后果。也正是基于以上构成要件,义务冲突才得以与紧急避险、胁从犯、期待可能性理论相区别。
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是由“三阶论”组成的,即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与此相对应,义务冲突的阻却事由也成为犯罪论体系的研究内容。刑法上的义务冲突是阻却违法,还是阻却责任?对此,学界有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但笔者认为,阻却责任事由用于义务冲突是不恰当的,阻却违法事由才是义务冲突的正当化理由,而它正当的根源,就是“社会相当性说”,即一个理性正常的社会一般人,面对义务冲突时,都能够作出正确的理解,因此也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履行哪个义务更具有社会相当性,从而理智地使行为阻却了违法。
阻却违法事由理论为刑法上的义务冲突提供了选择的法理依据,无论是作为义务之间的冲突、不作为义务之间的冲突,还是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之间的冲突,都可以据此进行选择,对于选择的基准,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都提出了可供参考的意见,笔者综合各方学说,提出了刑法上的义务冲突的选择方案,第一,法定刑原则,按照法定刑的高低来判断法价值的大小,从而进行义务冲突下的选择;第二,当单个法价值相等或无法比较时,按照“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原则和“公平选择,数量优先”原则进行补充;最后,独一无二的生命价值,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当生命价值与其他任何价值发生义务冲突时,本着生命第一的原则,此时要将生命作为优先保护的价值进行选择。唯有遵循以上三点原则,行为人在面临刑法上的义务冲突时,才能作出正确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