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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是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领域,也是理论界一直以来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但由于在一系列的毒品犯罪过程中,运输毒品行为属于中间环节,就其行为本身的性质来看,更接近于帮助行为,在运输毒品罪的司法适用上常出现诸多困惑,对此,司法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运输毒品犯罪的法律文件,对相关问题予以说明与澄清,但是,这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文件中的有些指导意见从刑法理论来看也未必合理。据此,本文立足于刑法理论,并结合司法实务中的现状,展开对运输毒品犯罪疑难问题进行研究。除绪论与结语外,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运输毒品定性问题。在界定运输毒品罪时,要结合主客观方面内容,将其认定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或单位,仅仅以运输毒品为目的,且明知犯罪对象为他人所有的毒品,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通过交通工具等方式,在我国境内同一关税区内实施的把毒品由此地运输到彼地行为。在此基础上,准确把握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以及研究有关共犯型运输毒品行为如何适用罪名的问题。另外,对于司法文件对运输“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规定前后不一致,有必要进行理性探讨。第二部分,运输毒品罪的既遂标准问题。认定运输毒品犯罪的既遂标准时,在实务中司法机关多是持回避态度,不会主动对该罪的既未遂形态作明确区分,只有在行为人或其辩护人提出相关意见时才予以回应。就该问题而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也找不到明确的规定。因此,为了准确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量刑,就非常有需要对其既未遂标准进行研究,而采用哪种标准作为运输毒品罪的既遂标准,这就需要从运输毒品罪客体与“运输”这两个字的本质含义着手进行分析。第三部分,运输毒品罪的量刑问题。通过对运输毒品罪量刑情况分析,反思运输毒品罪是否应当适用死刑,以及运输毒品罪特殊量刑情节诱惑侦查中,“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二者正当性的考察、应该如何对其量刑等问题。只有切实解决这些争议问题,才能确保被告人的生命权不受不当剥夺,才能真正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