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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是基于地方政府生态保护行为激励的视角对我国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生态环境效应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在总结和分析转移支付对政府行为影响、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生态环境影响和地方政府环境治理行为对生态环境影响等三方面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结合我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制度提出和变迁的历史与现实,以及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理论逻辑分析,得出基于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生态环境效应的影响路径,并构建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影响生态环境改善的内在路径检验模型,判断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生态环境改善的影响是否依赖于地方政府生态保护行为,以及如何通过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基于地方生态保护行为激励的视角,选取2008-2016年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数据重点评估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的生态环境效应,并通过区分不同地方政府行为偏好、不同转移支付制度约束强度以及不同转移支付资金规模等进行异质性检验分析。最后,在本文实证结果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激励地方政府生态保护行为,进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的相关政策性建议。一、论文的基本结论1、有效提升局部生态环境质量,但对整体生态环境的改善还有待加强我国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以水质为代表的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对改善复杂的整体生态环境状况而言情况不容乐观,还有待进一步加强。2、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改善生态环境的资金规模效应发挥明显,但制度激励效应未充分体现该项转移支付仅仅作为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支出的资金补偿,通过资金规模效应改善了生态环境,即地方环境保护支出越多,将更有利于提升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边际影响效应。但是作为一种制度激励,从根本上激励和引导地方政府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有效性,体现得并不明显。3、规范地方政府生态环保行为动机、强化制度约束与增加资金规模均有利于该项转移支付的制度激励效应充分发挥本文异质性分析结果发现我国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条件在于地方政府自身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动机,并且强化制度约束与增加资金规模将使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激励效应更为有效,使得该项转移支付较为持续地改善生态环境。二、论文的政策建议1、激发我国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激励效应是关键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仅仅从资金规模效应改善生态环境表现得微不足道且不可持续,而是通过发挥该项转移支付的制度激励效应,以制度“杠杆”撬动地方政府积极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是政策实施的初衷与改善生态环境的重中之重。2、强化我国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制度约束是重点我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具有既定目标但无条件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特性,导致原先偏向于经济建设的地方政府仍未改变其偏向性行为,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因此,只有在生态环境质量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严格且差异化的绩效考核与奖惩措施,才能有效约束地方政府盲目花钱行为,综合提升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资金效益。3、“增加资金规模、讲求资金绩效”是提升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生态环境效应的核心要增强这些重点区域地方政府的生态保护意识,发挥好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改善生态环境的积极作用,不仅要适当扩大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规模,还要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充分结合地方政府自身生态保护投入比重予以增减,尤其是针对经济发展较为落后但生态重点保护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