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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当前我国现阶段惩治和预防犯罪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而贯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就是检察机关在进行审查逮捕工作中开展的附条件逮捕,这也是顺应检察改革的一项新的措施。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特别是关于逮捕条件的修改,对附条件逮捕的实际操作又提出了新的挑战。在附条件逮捕制度已为司法实践广泛运用并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新刑诉法的出台以及高检院《意见》的实施后,笔者作为一名司法实务工作者,在办理案件中认识到附条件逮捕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必要性,认为附条件逮捕在我国当前的法治环境下是基于安全价值与自由价值平衡之后的必然选择。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对于符合规定情形的重大案件,可以依法批准(决定)逮捕,并应当对侦查机关提出捕后继续侦查取证要求,经跟踪审查,认为证实犯罪所欠缺的证据不能取到或取证条件已消失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这项工作制度,可以简称为“附条件逮捕”。这里所谓的“附条件”,不是在法定条件外另设条件的意思,而是专门针对在审查逮捕时定罪证据有所欠缺的案件,指的是该类案件应附的条件。逮捕条件的设置科学与否关系到逮捕这一措施本身的设置科学与否;关系到逮捕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可能被滥用,关系到被羁押公民的权利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笔者认为,附条件逮捕并没有逾越逮捕条件的界限。附条件逮捕具有合法性是对逮捕证据标准的灵活的把握和处理,因此只要方法适当就不会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的规定。附条件逮捕制度依据具体案件情况、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与构成犯罪要件的接近程度、后续侦查潜力、社会危险性等情况,区别对待并分层次处理,因此具备正当性。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存在对于审查逮捕工作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准确理解和执行法定逮捕条件,避免把握上的过严过宽,有利于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附条件逮捕的构成要件包括:案件类型必须为重大案件,证据标准必须达到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并且需要符合侦查潜力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关于附条件逮捕的证据条件,无论对一般刑事案件的较高的证明标准,还是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相对较低的证明标准,都是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条件涵盖之下的具体把握,即不是对法律规定的突破。关于附条件逮捕的适用范围,只能适用于“重大案件”。附条件逮捕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目的我国逮捕制度中将它作为补充策略,通常限于适用严重的刑事犯罪。附条件逮捕的适用程序包括,讯问和听取意见程序,判别进一步侦查收集证据的程序,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议通过以及审查与备案程序。附条件逮捕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适用范围、证明标准不统一,对特殊案件适用附条件逮捕缺乏明确规范等情况,同时存在侵犯人权和国家赔偿的风险,逮捕权服从侦查需要,缺乏逮捕以及捕后的切实可行的审查程序及被逮捕人获得救济的途径等各种问题。笔者对迄今为止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对构建附条件逮捕提出对策,需要立法明确附条件逮捕的适用范围,完善附条件逮捕的证据条件,修改附条件逮捕的适用程序,包括决定程序、备案审查程序、侦查引导程序、定期审查制度、规范撤销程序、捕诉衔接、细化自侦案件附条件逮捕规范、纳入量化考核范围,同时注意配套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并赋予附条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救济权。在附条件逮捕案件中,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该起到主导作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附条件逮捕案件的顺利侦查,促成条件成就,并实现捕后的监督制约。如此,势必能够构筑更加完善的附条件逮捕制度,以保障附条件逮捕制度的正确运行;更好的适应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要求,达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附条件逮捕制度会更加趋于完善,更加符合立法精神,并在未来的中国司法发展中,更好的服务于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