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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由于生理方面的障碍,加之社会对他们的偏见和排斥,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处于边缘地位,是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残疾人人权和社会保障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关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府对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相当重视。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处于初创阶段,许多重要的制度还没有定型下来,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典也只是在制定阶段,这种现状也影响到了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现阶段,政府提供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偏低,难以满足广大残疾人的基本需求,残疾人家庭承担的供养负担过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新起点上,应重新审视政府在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中的角色定位,逐步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重视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切实保障广大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本文从分析当前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得出残疾人社会保障发展迟滞的重要原因是政府在残疾人保障中的定位不准确,从而提出政府应改变目前的“补缺救济”角色、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明确政府的法律责任。文章第一部分回顾了残疾观和社会保障理念的变化以及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并介绍了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现状。社会保障的理念经历了从家庭(或个人)责任到国家责任、公民权利的变迁,残疾观经历了从个体经验到社会模型、特殊经历到普遍风险的理念变迁。正是这些理念的变化促使了各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目前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存在着覆盖面狭窄、城乡间以及地区间保障水平差距大、缺乏专项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等问题。文章第二部分分析了影响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迟滞的政府方面的原因。主要有:残疾人保障主要以家庭保障为主,政府定位于补缺救济型角色,财政投入不足;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中,存在政府立法不到位问题,包括残疾人社会保障相关法律缺失和政府在残疾人社会保障中法律责任不明确这两个问题。文章第三部分提出了政府在残疾人保障事业中的角色应重新定位:政府应积极承担起残疾人保障的主要责任;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责任范围;引导主流大众建立新型的残疾观;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立法上明确规定政府在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中的法律责任。文章第四部针对第三部分“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包括建立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将残疾人强制纳入社会保险、建立边缘家庭救助制度、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建立残疾人津贴制度、在立法中明确倾斜保护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