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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传统死亡观的主导,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趋生恶死。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最本己的可能性,死亡是必然的,这种终极的必然性凸显了理性存在者的有限性。同时,现代文明的进步以及新时代死亡观的改变在某种意义上改变了有限理性存在者的生命观,生死的选择问题转向对人的生命质量、生命尊严、存在意义的价值诉求。现代医学技术的革新和维生技术水平的提高则将这种诉求日益凸显,死亡权的问题由此产生,其中临终病人的安乐死诉求表现最为突出。不能否认,这一特殊的诉求因涉及伦理学、医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的诸多复杂问题而极具争议性。中国人受传统死亡观的影响,人极其热爱生命;而传统医德也强调医生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尽其所能延长病人生命。厘清死亡权及其相关问题,对死亡权进行合理性合法性的理论论证,是对安乐死问题的补充论证,因为是否拥有死亡权的问题就是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探讨,即病人是否拥有选择何时何地无痛苦死亡的权利。对这一问题的论证和分析,从生命质量和人的尊严的维度对死亡权进行伦理论证,将逐步解决有关临终病人是否有权结束生命的争论,进而对于安乐死的合法化、规范化以及实践具有重要理论支撑作用和现实重大意义。关于死亡权的理论研究,国外已经相当充分和成熟,并从大量司法审判中得以实践。主要从生命自决权与自主原则或上升到隐私权等路径对死亡权进行论证,主张病人享有自由选择死亡的权利,在实践中自主原则表现为对绝症病人自主选择死亡权利的尊重,这种自主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自愿选择,而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自主就要坚持自己的目的,不因外界的干扰而妥协。但因死亡权涉及生命权的放弃,因此必须严格界定这种权利。死亡权主张个人拥有选择结束生命的权利,当生命遭受极大的痛苦,生存质量极度低下的情况中,生命个体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而自主原则也是基于生命自决权的延伸,意在表明在医疗进程中,作为医疗对象的患者有权对整个医疗诊断、医疗措施以及医疗效果做出选择,拥有独立的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