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中税收债权清偿问题研究 ——以完善税收优惠制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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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平衡各方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以及社会各界利益的法律制度,相比其他破产手段,其独特的优势是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共赢。与破产重整制度注重保护各方利益不同,税法立足于保障国家利益,侧重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税源,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规则设置上破产重整制度的规定也与税法的规定有所冲突。破产重整中的税收优惠制度是两法之间矛盾的突出点,税务机关作为破产债权人之一,按规定理应与各方当事人一起在债权人会议上对债务清偿进行商谈,并对债权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公法上的特殊性又使其不能随意作出决定,必须根据税收优惠制度的规定进行商议。然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设计主要立足于正常运营的企业,对处于非正常运营状态的破产重整企业的课税制度规定尚不完善,缺乏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特殊性税务调整。就现有对破产重整企业税收清偿的优惠措施而言,实践中经常以个案批复式的形式出现,这种形式虽有灵活性、针对性,但是缺乏权威性,破坏了税收法律的统一性。破产重整中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企业难以顺利重整,也有损于税收债权的清偿,不利于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复生企业的目的,从长期考虑会对税源造成损害,动摇社会稳定性。实际上,近年来我国立法者已经注意到破产重整中的税收问题,提出要多重整,少清算的理念,并且在税收优惠层面也将税收优惠政策法律化的地位置于与增值税改革等税制改革同等地位。因此,本文将以完善税收优惠制度为视角,探讨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税收债权清偿的税收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本文主要分为四章,结合实际案例以及破产重整和税收优惠制度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从税收优惠法律的完善为视角,分析破产重整中税收债权清偿的问题,从而理顺文章的写作思路。第一章主要从破产重整制度入手,分析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和特点,同时引出重整阶段可适用的税收优惠制度,根据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从税法原则、课税特区理论以及法经济学的角度对破产重整中的税收优惠法律进行必要性论证。第二章主要探讨目前我国税收优惠制度在破产重整领域的现存问题,通过案例和历年数据分析,发现我国税法与破产法在破产重整领域存在理念和规则上的冲突、税收优惠制度缺乏统一性、对税收债权组的规定不完善、缺乏针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等问题,并分析其出现的原因。第三章主要是对境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破产重整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针对性梳理并分析,找出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立法可以借鉴的部分。针对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立法缺乏统一性的问题,可以借鉴日本和韩国对于税收优惠的专门性立法模式;对于我国破产重整中税收优惠制度缺乏针对性的问题,可以借鉴美国、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延期纳税、债务免除收益以及重整期间新生债权减免的制度规定;对于我国破产重整中税收优惠制度适用效率低等问题,结合各发达国家对于程序上的规定,希望能对我国税收优惠制度适用程序立法上起到帮助作用。第四章为完善我国破产重整中税收优惠法律提出针对性建议。首先针对破产法与税法之间存在冲突的问题,提出利用“领域法学”、“课税特区”等理论将公法领域的税法与私法领域的破产法进行适当融合;对于我国税收优惠制度量多且散乱的现象,提出在借鉴日本立法模式的基础上,联系我国实际国情,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设立税收优惠专章;接着在设立专章的基础上,要求税收优惠立法要对破产重整领域进行特殊性考量;在税收债权组的相关制度上,提出明确债权组代表单位、完善税收债权组表决机制、增加参与债权人会议的税收债权人自由裁量权;针对目前我国税收优惠制度适用情况,提出将适用程序化被动为主动,节省企业重整成本,提高效率;最后,在打开企业重整的方便之门的同时,也要警惕不法企业利用重整制度进行逃税避税的现象,应当及时完善对企业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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