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奸犯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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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高发性犯罪,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的轮奸危害性更是不言而喻。从近期媒体针对颇具影响性的“李某某强奸案”进行所谓“成立轮奸罪”、“第一人强奸不属轮奸”等不专业的新闻报道可以看出,一般民众对强奸罪的轮奸情形的认识尚存在许多法律误区,对于轮奸的内涵及司法认定标准,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刑法学者对于轮奸问题的研究亦相对较少,加之轮奸型强奸罪件牵涉了我国共同犯罪理论和亲手犯理论以及情节加重犯理论,学说上彼此交织,聚讼纷纭,实有进行一番研究的必要。本文拟从我国现实中的司法判决着手,分析轮奸犯罪的理论争议,讨论轮奸行为的犯罪主体、轮奸与疑难共犯形态的联系与矛盾、轮奸型强奸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及轮奸罪独立罪名设立是否存在必要及合理性,以求从理论上合理解决轮奸行为的定性问题,为司法中科学认定轮奸情节贡献绵薄之力。具体而言,若想较为全面的了解强奸罪轮奸情节的,应重点了解五个方面:一、强奸罪轮奸情节的基本内涵,主要分析对轮奸行为的定性,并归纳对于轮奸犯罪的理论争议;目前我国对于轮奸的立法只有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有明确的规定,是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而理论上对于轮奸的定义尚不统一,各学者对于轮奸的解释都有自己的侧重点,本文中选取了王作富、张明楷等教授的定义,并对这些定义比较分析,归纳总结出本文所赞成的理论定义。二、轮奸的成立与犯罪主体,讨论轮奸行为的犯罪主体;着重分析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无刑事责任能力和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奸淫行为的案例,首先从已有法院生效判决的案例开始分析,引出存在的争议问题,即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和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奸淫行为该如何判决更为合理,在比较各学者的观点后,本文引入了间接正犯这一概念解决这一难题,本文赞成对有刑事责任能力者以轮奸加重处罚。三、轮奸与疑难共犯形态,以相关案例为出发点引出轮奸与共同犯罪之间的争议点,针对争议的问题阐述笔者的观点最后解决争议问题;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对轮奸是否以各行为人构成共同强奸罪为前提的争议可以用片面共犯的理论来解决,对于片面强奸的共犯中知情者可以按轮奸加重刑罚,对于不知情者可以按照普通的强奸罪处罚。四、轮奸与强奸罪的停止形态,同样从相关案例出发,讨论轮奸行为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停止形态;本部分引入了亲手犯理论加以分析,认为只有一人得逞的强奸犯罪中,不构成轮奸,有两人以上得逞的情况下,对于实施完毕奸淫行为的犯罪行人主体按轮奸加重处罚。其他未能得逞者不构成轮奸,可具体分析犯罪情节后按照强奸罪的未遂或中止减轻、从轻处罚。五、独立罪名设立的观点剖析,分析“轮奸罪”设立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最终本文得出的结论认为独立设立“轮奸罪”不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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