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干预公司治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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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05年对公司法做了大幅度修改,其中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放松政府对企业的行政管制,扩大公司与股东的自治空间。但众所周知,国家在私法关系的形成和消灭过程中从来就不是一个旁观者,在民商事法律中,国家的强制处处可见,公司法也不例外。况且,在现代社会中,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的自我调节机制是有局限性的,需要国家以社会的名义进行整体调节。因此本文选择了目前各国国家干预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式——司法权干预来研究,从司法权干预公司治理的法理基础和本质为切入点,在分析司法权干预公司治理的积极意义的基础上,参考两大法系国家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主要探讨了司法权干预公司治理的法律途径和司法权干预的适度问题,并且针对目前我国《公司法》中在这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的完善起一点绵薄之力。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对司法权干预公司治理的本质及法理基础进行论证。介绍了公司自治的概念和内涵,以及单纯公司自治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司法权干预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进而引导出司法权干预公司治理的必然性。第二部分从诉讼机制和非诉讼机制对司法权干预公司治理的法律路径进行了系统阐述。在诉讼机制部分,主要对股东直接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等公司诉讼类型进行了介绍;在非诉讼机制部分,对股东会的司法召集、董事的司法任免、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实施的司法估价和股东知情权受阻的司法救济等公司诉讼类型进行了介绍。通过对诉讼机制和非诉讼机制典型制度的论述,从实证主义视角证明了司法权干预对公司治理的促进和改善意义。本文第三部分着重论证了司法权干预公司治理的合理限度问题。司法权干预公司治理主要是通过法院审理公司纠纷进行的,因此司法权在干预公司治理时就要求法院应遵循公司团体人格和公司自治这一前提理念,并且在处理公司纠纷时应坚持司法有限干预原则,另外还应借鉴“商业判断规则”等国外先进经验来约束和规范司法权干预公司治理的尺度。进而阐明了司法权力对公司治理的干预应保持在适当的限度内,以防止“公”对“私”的过度干预。本文第四部分对我国公司法在司法权干预公司治理方面的立法现状和不足进行了探讨,指出了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此作了详细的论述,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司法权干预公司治理的几条建议。基于以上分析和论证,可以清楚的发现: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是非常必要的,司法权力对公司治理的适度干预有力地促进了公司治理的改善,有效的弥补了纯粹公司自治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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