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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施工领域,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和相应施工资质条件包工头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了遏制违法行为、保护建筑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我国《建筑法》、司法解释、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规章等都做了相关规定,但实践中效果不尽如人意,尤其对建筑施工企业与包工头直接招用的农民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相关规定的矛盾和裁判者对劳动关系内涵的见仁见智甚至囫囵吞枣,往往导致同案不同判。本文通过两个典型案例引出焦点问题,界分了劳动关系和民事雇佣关系,重点分析了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细化了从属性标准使其更具操作性,同时强调合意对认定劳动关系的作用,认为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该从主体性质、从属性(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及合意这几个方面综合判断。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建筑施工企业、包工头、农民工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最后针对建筑施工领域此类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提出了法律建议,认为应提高立法层次统一立法,明确三者的法律关系,及相关主体对农民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程序上,应做有利于农民工伤害及时有效处理的设计,法律应明确赋予工伤认定部门对此类劳动关系的行政确认权,并应明确事故伤害的赔偿标准和赔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