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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被奉为“仁术”的医疗行为秉承着救死扶伤的人文理念,但医疗行为本身的高风险性蕴含着诸种可能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不可预测性因素,医疗纠纷便由此产生。随着医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生活水平得到了质的提高,因而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由于社会整体法制观念的增强,在产生医疗纠纷时,人们更多地选择了以诉讼的方式来寻求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在数量上成指数化增长的同时,医患矛盾也进一步加深,医疗纠纷成为了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倘若不能在法律层面抚平社会矛盾,那么医疗纠纷则极有可能演变成愈演愈烈的“医闹”现象,严重威胁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无论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审判实践,均需要加强对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关注。本文试图站在以《侵权责任法》为标志的医疗纠纷一元处理机制下,着重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法规进行体系化的梳理与理论分析。首先,从医疗纠纷二元处理机制到一元处理机制部分主要讨论了伴随着医疗纠纷的与日俱增,医疗损害责任立法的不断完善,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经历了二元制向一元制的过渡。本章第一节回顾了《侵权责任法》颁布前医疗纠纷二元处理机制的发展历程,概括出其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通过立法梳理,我们发现二元制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存在着以下不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多元化、损害赔偿标准不统一、医疗鉴定双轨制以及举证责任倒置加重医方负担。本章第二节论述了《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原先二元制的医疗损害责任体系所进行的各方面统一,其中最显著的标志就是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从二元制过渡到了一元制,统一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也统一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该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的种类,分别包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其次,一元处理机制下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认定部分着重讨论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认定标准。通过对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相关规定的分析,本文得出了我国在医疗损害责任领域确立了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规则体系群这一结论。这一规则体系群明确了不同的医疗侵权责任类型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这不仅有利于体现法的公平基本价值理念,也符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一科学认识事物的方法。在此之后,本章继续讨论了包括医疗技术过错在内的各类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医疗技术过错认定标准的确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对于是否构成医疗技术过失,应该以“当时的医疗水平”为判断标准;其次,医疗水平的选择时点应该强调的是“当时”,即损害事实发生之时;最后,医疗水平应当主要以当时全国通行的医疗水平为基本参考标准,并结合我国各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而医疗伦理过错的认定则主要是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说明告知义务、知情同意义务以及保护患者隐私权的相关义务违反的过失判定标准的确定与考察。再次,一元处理机制下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部分着重叙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规定,并回顾了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立法演变过程,总结出《侵权责任法》类型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确立的合理性与及时性。在此之后,本章进一步对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相关规定的合理性和不足做出了相应的评价,并针对其不足之处,提出了在我国医疗侵权领域引入举证责任缓和制度作为改进措施。该章第二部分对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的含义、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证明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的阐述。然后,医疗纠纷一元处理机制下的医疗鉴定部分从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医疗侵权司法鉴定制度以及二元制体系的医疗鉴定制度这三个方面论述了二元制模式医疗鉴定制度的不足。在该章的第二部分,针对上文所论述的二元制模式医疗鉴定制度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意见,改进意见分为两个方面:程序性措施和实体性措施。程序性措施从实行行政管理上的一元制、改革对医疗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以及改革医疗鉴定的实施程序这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实体性措施从确定统一的医疗鉴定基本原则、扩展医疗鉴定的内容以及建立医疗专家辅助人制度这三个角度进行了详细阐述。最后,一元处理机制下医疗损害赔偿额度的确定部分通过对原因力规则的系统分析,指出原因力规则虽在我国侵权法域中已经逐渐被法学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所接受,但其并没有形成系统化的规则体系,因此本章进一步分析了原因力规则的一般适用规则,包括适用方法、范围以及效果,并针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特殊性具体阐释了在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受害患者自身的原因、第三人的过错原因、医疗意外情况下原因力规则的具体应用。通过对我国医疗损害赔偿额度的相关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考察发现,我国对医疗损害赔偿的限制过重,文章具体论证了我国对医疗损害赔偿限制过重的原因及其弊端,最后得出应对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强调适当性的结论。在借鉴美国加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这一先进立法经验的前提下,本文提出了对于我国医疗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进行适当限制并阐述了具体方法,而对于我国医疗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害赔偿部分,则应当采取原因力规则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