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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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引入后的十余年时间里,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投资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有关纠纷的案件数量猛增。为了更好地发挥该制度保护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功能,2017年以及2019年连续两个司法解释对该制度作了细化规定,可见现如今该制度的功能已经逐渐彰显,社会的发展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现行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建立在单一公司结构基础上,母公司股东在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约束下,无法穿越到子公司以代表其提起诉讼。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对母子公司独立人格的突破,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赋予母公司股东诉讼主体资格,允许其代位子公司行使代表权,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判例法,日本于2014年公司法修改时,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引入该制度。我国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逐渐朝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的背景下,有必要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基础之上,考察域外的立法背景及经验,探讨该制度在我国的引入与构建,并提出具体的制度设计与建议。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首先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性质进行辨析,明晰该制度的本质,从而加深对该制度的理解;其次通过对主流的持不同意见学说进行介绍和评议,明确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论证该制度的正当性。第二部分立足于实践现状,探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在我国是否已经具备了产生和发展的土壤。首先从必要性出发,研究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设立该制度的意义;其次从可行性出发,以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为视角考察我国现实的立法和司法状况,明确该制度引入的现实价值以及是否合乎我国现实中的需求。第三部分探究域外相关制度的设计背景和具体要件的规制内容,先后考察美日两国的立法背景和经验,并进一步结合我国现有的制度框架,在保证立法延续性的基础上总结出我国制度构建的方向。第四部分讨论我国制度设计的具体思路,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现行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内容基础之上,分别从主体资格、适用条件以及前置程序三个方面讨论具体的制度构建,确保与我国的现实背景相协调,与现有法律制度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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