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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结构发生变化和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我国逐步加强了残疾人和老年人权益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逐步实施。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主要规定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制订的《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现有的具体制度及其坚持的理念愈来愈偏离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以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为主的有关监护制度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分析,并通过主要发达国家例如:英国、日本和德国新近对监护制度的立法改革研究析,分析我国监护立法的不足,并借鉴其先进的理念和相关制度,对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进行分析,得出成年监护制度改革与发展的趋势,并提出改革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建议。
本文共分为三部分,共计30000字左右。
第一部分:概述,主要对我国监护制度的概念、性质和内容进行了介绍,并对与监护制度密切相关的制度,包括抚养制度、法定代理制度、限制或无行为能力认定宣告制度、委托制度等进行了分析,得到了监护与这些制度的联系和区别。接着,对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的监护制度按照监护人、被监护人、监护监督的先后顺序进行了逻辑梳理,从而更好地与国外监护制度进行比较。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发达国家例如:英国、日本、德国等关于监护制度的最新规定,并进行了比较分析。发达国家纷纷在20世纪末进行成年监护制度改革,尤其是于2005年通过的英国《意思能力法》,进一步推动这些监护制度理念的推广和传播。发达国家监护制度体现的理念更能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尊重自我决定权理念一、“正常化理念一、“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的并行采用,以意定监护为主”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思能力,纷纷废除剥夺行为能力的禁治产制度等等一系列制度,体现了对现实人权的关注,值得我们国家学习和借鉴。
第三部分:发展趋势。主要是在对我国监护制度了解和对国外监护制度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现实阶段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趋势,指出现阶段我国监护制度应坚持和完善的部分,对我国监护制度中合理先进的部分应坚持和发扬,对与时代和发展不符的部分,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进行改革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