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民事责任的分配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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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信息电子化以及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合同,电子票据,电子信息交换等电子交易产物应运而生,并且在社会发展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基于电子信息发展具有“无纸化”和“开放化”的倾向和特点,而“电子错误”1的发生对于网络交易的安全和繁荣发展又有着毁灭性的打击,保障电子交易的安全就显得十分重要。首要的保护重点主要就是从交易主体的可确定性和信息安全性着手,保护交易合同签署者的身份确认,以及交易信息不被他人盗用篡改等等。由此应运而生的电子认证手续就从制度和流程上对于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当事人身份、交易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以上两者一一对应进行了很大程度上的保护和认证,它充当了诚信认证的中介,为交易双方的信用提供了交换的基础,使得合同内容能够顺利履行,电子商务也以此为基础能够日益发展。一项新兴产业的创制和应用是时代和社会发展的产物,当然也会受到其制约。随着电子认证服务的兴起,更多的新的法律问题也由之而产生。例如,设立电子认证的主体是什么机构,认证服务提供者应该如何管理,以及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应如何划分归类等等,均有待法律予以明示。这项新产业的运营和管理可能会出现前所未有的错误和过失,对于这样闻所未闻的,又是和交易内容息息相关的错误和过失,电子认证的申请人和申请人的交易相对方,在共同依赖电子签名认证机构颁发的公信力而发生交易时,产生的法律纠纷可能关联着巨大的交易金额,应该怎么分配责任就成了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很多国家都给予了足够的关注和重视,世界上电子交易发达的国家纷纷对于此问题作出了立法上的规定和改革,我国也在2005年4月1日颁布了《电子签名法》。另外,其配套规则《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和《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规范》也在2009年相继应用于实践。可能是由于电子交易的社会化程度尚不成熟,其产生的法律纠纷类型也不够典型,我国立法制度在设计上比较概略,更多的是从机构的角度出发,偏重于行政和刑事方向的立法规范,而民事上,在遇到问题后更多的则是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在这部法律中难以找到具体的处理办法,该法规对于电子签名认证机构民事责任的认定,包括责任类型,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赔偿范围的细化标准更是尚付阙如,这使得在认定电子签名认证机构民事责任时,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本文通过对世界各国和地区关于电子商务立法实践的比较分析,对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法律关系和责任作出了相关研究,并且着重从民事方向对于我国的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民事责任承担作出相应分析讨论,主要从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及网络交易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分类比较和分析,尽量全面的对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民事责任划分做出细致的阐释。以下是本文的章节分布和分析方向:第一部分,简单介绍电子签名的定义和性质,提出其存在的问题,即,不能根据签名本身确认签名者身份的真实性,因此必须引入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对于电子签字的主体进行身份验证,由此引出电子认证。接下来简述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资质、功能、原理,认证流程等基本问题,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进而引出本文论题,即在电子签名认证过程中如何分配权利义务关系,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第二部分,主要论述电子签名认证机构与交易双方的法律关系及各方权利义务。从电子签名认证机构与证书申请人,电子签名认证机构与证书信赖方,以及证书申请人和证书信赖者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将电子签名认证机构与证书申请人之间界定为以信用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电子签名认证机构与电子签名依赖方的关系定为利益信赖关系,将证书申请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之间定义为交易的合同关系。第三部分,是全文的重点。这一部分主要针对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行分配和认定。分别从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对证书申请人和证书信赖者的民事责任,包括责任类型,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赔偿范围。在责任类型方面,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对证书申请人的责任初步认定为合同责任,主要包括违反合同义务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反后合同义务(身份资料保密)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将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对证书信赖者的责任初定为侵权责任。第四部分,由于对于电子签名认证机构与信赖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定性存在很多争议和讨论,笔者将做更细致的分析和阐述,更进一步的从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责任理论基础、归责原则的选择以及机构执业过失认定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论证。在归责原则方面,依据《电子签名法》第28条之规定,以及借鉴各国立法比较研究,得出初步结论并进行分析。另外,赔偿范围方面参照我国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事务所的赔偿范围做出的限制,同时也参照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进行对比,得出结论,并且同时也会在第五部分有所体现。而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和配套规则规范中对赔偿范围没有具体说明。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第五部分对电子签名认证机构民事责任限制的思考。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对于证书申请人和证书信赖者的责任可能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在上一部分中对以上两种责任进行了具体的分析。而我们要注意的是,电子商务在我国起步时间较晚,一方面需要保护证书申请者和信赖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不能投鼠忌器,遏制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全文的逻辑中,前两部分主要论述的是责任的分配和归类,后一部分主要是责任边界的界定,三部分加起来才能构成电子签名认证机构责任承担的全部内容。所以,在这一部分,笔者首先将对现阶段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发展现状和政策做出事实总结,引入会计审计行业对不确定第三人的信赖关系,说明电子认证的现实情况和法律限制境遇,进而对电子签名认证机构责任的限制甚至是免除做出分析,其中,责任的限制包括申请方过错、信赖者过错,非合理的信赖者,其他人过错(盗用,篡改),赔偿范围的限制,信赖者协议、合同规定和法律规定等;免责事由大致包括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等方面。第六部分,结尾。作者将从上面分析的问题出发,对我国已有的《电子签名法》以及配套规范的相关条款进行分析和评述,对比其他国家和组织对于电子认证和电子交易的法律规范,对我国后续的,关于电子签名认证机构民事责任承担的立法提出建议,主要包括:1、补充电子签名认证机构与信赖方的法律关系的认定和责任承担机制的判定;2、增加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对于交易双方的侵权责任认定细则;3、增加对于交叉认证的法律效力认定;4、增加电子签名认证机构责任限制的相关条款和具体实施细则,如引入保险和最高额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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