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经法律授权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力实施的强制执行,二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通常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称为非诉行政执行。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数量不断上升,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成为我国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的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案件类型,非诉行政执行成为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类型。而目前我国立法尚未对非诉行政执行作出专门统一的规定,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关于非诉行政执行的规定明显滞后,其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加之各地法院认识上的不同,导致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出现诸多问题也给人民法院在处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时带来种种困难。所以,对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进行深入研究,规范、完善具有现实意义,不仅有利于统一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处理非诉行政案件的实践操作标准,也有利于保障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使。同时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的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也都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除引言和结语外,本论文共分为四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为非诉行政执行概述。包括:对非诉行政执行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非诉行政执行这一用语并非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在现行的法律、法规,甚至任何现行的权威性法律文件也未对此进行过解释,笔者通过对各观点加以比较、分析从而澄清非诉行政执行的概念;并对非诉行政执行的权力属性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定性,对于非诉行政执行的性质在理论上存在行政性质、司法性质之争,笔者从立法指导思想的角度分析,认为其性质是两者兼备的;对非诉行政执行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执行、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等相关概念进行区分比较,明确其特殊性并避免概念混同。第二章为域外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比较。考察国外发达诸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重点为以美国、英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司法主导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以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行政主导强制执行模式。通过对两大类型的模式比较,得出两种模式各自的优劣,各国在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程序设置、权力分配上有所差异,但可以肯定的是:两大模式是以起主导作用的权力性质不同而区分。行政强制权并非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专属,而是由二者共同参与实施。总结诸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共同认可的原则和指导思想以资借鉴,并分析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选择是否符合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土壤。第三章为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标准规定过于宽泛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和书面审查的方式上存在使审查易于流于形式的隐患;向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的申请权的主体中未排除享有自力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从而加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量上的压力增大的问题;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途径不充分、科学的听证制度与执行中的和解制度未被重视引入,在非诉行政执行中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难以充分保障的问题;现行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设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差别,案件办理的效率低且执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特殊紧急情况下的紧急执行的启动程序不够及时的问题;行政机关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时而不提起的不作为的问题。最后一章为完善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思考。主要针对我国现行非诉行政执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完善思路,主要包括:统一规范细化具有可操作性的审查标准,在立法中应当采用列举式条款和概括式条款的方法进行规定;优化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组织形式,采用独任制的审查组织形式使程序简便,通过区别于诉讼程序的方式赋予双方质证辩解的途径;通过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赋予相对人申请复议权、明确其申诉权完备其权利救济途径;科学引入并细化规范强制执行前的听证制度;合理解读并附条件引入行政执行中的执行和解制度;整合执行机构;有条件的赋予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形下的执行权;建立行政主体不作为时的诉讼制度等方面的完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