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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技术被誉为现代医学之巅,涉及到医学、法学、伦理学等多个领域,为众多患者带来了生存的希望。但在器官移植技术中,尤其是供体的器官捐献行为,是以一个人的健康换取另一个人的健康,不论是道德上还是伦理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目前能够有效规避该风险的,即在法律上赋予供体充分的知情同意权,供体通过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了解相关信息,明确不利后果,自愿自主的做出选择。因此对供体知情同意权的研究,对于保障供体自主人格、阻却摘取行为违法性、平衡器官移植多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器官移植中供体的知情同意权是指供体一方在充分知悉且理解与移植相关的医疗技术信息及医疗伦理信息的基础上,由供体本人自主做出或与其他主体共同做出接受或拒绝捐献器官的意思表示的权利。与普通医疗行为相比,供体的知情同意权具有完全中立且自主的特殊性。从含义上看,供体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权与自主同意权两个具体权利,二者相互独立、却又紧密相关。从权利主体上看,活体供体中,十八周岁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为知情同意权单独主体,符合条件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为共同主体;遗体供体中,生前做出捐献决定的,知情同意权主体为其本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死后由家属代为做出捐献决定的,知情同意权主体为供体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在供体知情同意权中,知情权主要依靠医生履行告知义务实现,告知医生需遵循回避原则,告知标准采取理性医生与具体病患的折中标准;自主同意权包括自主和同意两个要素,二者缺一不可,且行使时需遵循一定界限,不得伤害自身、他人或破坏公序良俗。供体知情同意权的行使规则包括正向行使和反向拒绝,正向行使的形式要件为签署知情同意书,但单纯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不代表供体充分理解了告知内容,故本文建议引入知情同意结果独立评估机制,作为评定供体是否真正知情同意的实质要件;反向拒绝中的同意撤销制度给予供体反悔的权利,但撤销的行使是有限度的,超过一定限度对受体造成损害的需进行相应的补偿,而针对不愿捐献器官但由于社会舆论、家庭压力而被迫同意的供体,本文引入医学托辞制度,由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为其提供生理指标不匹配的理由,以保护供体拒绝捐献的权利。
器官移植中供体的知情同意权是指供体一方在充分知悉且理解与移植相关的医疗技术信息及医疗伦理信息的基础上,由供体本人自主做出或与其他主体共同做出接受或拒绝捐献器官的意思表示的权利。与普通医疗行为相比,供体的知情同意权具有完全中立且自主的特殊性。从含义上看,供体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权与自主同意权两个具体权利,二者相互独立、却又紧密相关。从权利主体上看,活体供体中,十八周岁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为知情同意权单独主体,符合条件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为共同主体;遗体供体中,生前做出捐献决定的,知情同意权主体为其本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死后由家属代为做出捐献决定的,知情同意权主体为供体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在供体知情同意权中,知情权主要依靠医生履行告知义务实现,告知医生需遵循回避原则,告知标准采取理性医生与具体病患的折中标准;自主同意权包括自主和同意两个要素,二者缺一不可,且行使时需遵循一定界限,不得伤害自身、他人或破坏公序良俗。供体知情同意权的行使规则包括正向行使和反向拒绝,正向行使的形式要件为签署知情同意书,但单纯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不代表供体充分理解了告知内容,故本文建议引入知情同意结果独立评估机制,作为评定供体是否真正知情同意的实质要件;反向拒绝中的同意撤销制度给予供体反悔的权利,但撤销的行使是有限度的,超过一定限度对受体造成损害的需进行相应的补偿,而针对不愿捐献器官但由于社会舆论、家庭压力而被迫同意的供体,本文引入医学托辞制度,由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为其提供生理指标不匹配的理由,以保护供体拒绝捐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