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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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工智能技术典型标志的自动驾驶汽车,因在节约社会成本、提高驾驶安全、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已被世界各国列为未来发展的关键产业之一。对我国而言,自动驾驶汽车是产业升级和经济模式转型的一个重要契机,政府正大力扶持相关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其相关技术难题也正在一一被攻破,但与技术难题相比,略显滞后的法律制度才是自动驾驶汽车面临的主要问题。美、德、英等国已着手构建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法律制度,而我国在该领域的立法尚属空白,如何未雨绸缪,结合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主的特性,正视其与传统机动车的区别,修订现有的法律制度,发挥法律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驾护航作用,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其中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时,其民事责任的承担直接关系到汽车生产者、汽车所有人、使用人,关系到无辜的第三人受害者的追偿,因此笔者认为思考的重点应当是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本文除了导论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自动驾驶汽车基本理论的概述,其目的是为研究我国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提供理论基础。本部分首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进行介绍,并阐述其分类等级,同时指出了传统汽车与自动驾驶汽车在技术层面和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区别,随后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阐述本文的观点和看法。第二部分从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主的特征出发,认为与传统汽车相比较,自动驾驶汽车具有区别于传统汽车的明显特性,其产生的民事责任也因其特性而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责任,根据现有的《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并不能处理自动驾驶汽车这些新的民事责任问题,并一一的指出这些传统规则原则适用上的困境。第三部分主要对德国、美国、日本等人工智能技术和理论研究较为发达的典型国家立法以及理论进行介绍,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分析其理论和立法中值得借鉴的地方,即主要从尽快建立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标准、建立强制保险制度、民事责任各方归责原则等方面进行借鉴和学习。第四部分是在前三部分的分析研究基础上,构建我国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体系,主要是立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和产品责任这两种责任,在责任主体、归则原则、免责事由等方面进行修订,同时辅以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制定自动驾驶汽车强制保险制度、制定“黑匣子”制度来保障该体系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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